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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全真模拟卷及答案(2)

来源:考试吧 2014-04-04 15:24:17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全真模拟卷及答案(2)”供考生参考,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5 页:多项选择题
第 6 页:简答题、辨析题、法条分析题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第 8 页:参考答案

  21.【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l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答案】C。解析: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售票员与动手的行人共同造成了对赵某的损害.但只是一种偶然结合的相互作用,双方不是出于共同的故意,也非共同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3.【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通意见》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的规定。

  24.【答案】C。解析:《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题中,甲乙不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由王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5.【答案】A。解析:《民通意见》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26.【答案】A。解析:甲修房,在乙院内堆放建材并非必须,因此不能作为相邻关系对待,只能由双方通过合同设定地役权解决。因此A项应选。而甲修房时搬运建材必须通过乙家门前,此时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相邻关系.因此乙无权阻止。选项C、D按照合同关系自然可以解决。

  27.【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根据两个独立的物结合在一起时所发挥的效用.划分为主物和从物。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是从物。从物的要求是: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必须与主物分离具有独立性、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划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主物所有人处分主物时,效力及于从物。本题中。A项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不成立从物,故应排除。B项违反了划分主物和从物的意义,理论解释正好与此相反,只要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律特别规定,认定从物的,其所有权随主物转移而转移,故也不正确。C项违反了从物的独立性,从物不是依附于主物才存在,只是和主物相比较,起辅助作用。脱离主物,从物本身也可以作为独立的物进行交易。因此,C项没有准确表述主物和从物的关系,应排除。D项符合理论上的认识。即主物和从物必须属于同一人。因此,正确答案是D。

  28.【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制度。本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表明提存物的受领权的法定存在期间是5年。过了该期间,受领权这一实体权利将消灭,而不是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因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ABD 三项属于诉讼时效,应排除。

  29.【答案】B。解析:共有物的管理一般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但有两项例外:保存行为和改良行为。所谓改良行为是指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对共有物进行的加工、修理等行为,以增加共有物的效用或价值。改良行为只需要拥有共有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进行。本题中,铺木地板的行为正是改良行为,因此只需要一半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即可。而现在甲乙已占2/3的份额,因此可以为改良行为。B项说法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共有财产上,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都不是对物的某一部分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及于物的整体.在分割之前不存在物的“应有部分”的说法。

  30.【答案】A。解析:《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l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1.【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现代频繁复杂交易中的第三人的利益设置的。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枪支弹药和毒品是禁止流通物,也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可以适用。只有D是正确的。

  32.【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除斥期间。法律为了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某些权利特设预定存续的一定期间。该期间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除斥期间。如受遗赠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明确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从除斥期间所适用的范围来看,其消灭的民事权利主要是形成权。与形成权相对的,还有请求权、抗辩权和支配权,这些权利都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进行的分类。体现了所有权、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的权利属性。就本题而言,A项民事诉讼权利包括实体性诉讼权利和程序性诉讼权利,其中,实体性诉讼权利是诉讼时效适用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不消灭程序性权利。B项民事实体权利是指能够给主体直接带来权利内容的权利。除斥期间届满,该权利不复存在,可以说,除斥期间消灭的是实体权利。C项民事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该权利不因除斥期间而消灭。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D项为干扰项。

  33.【答案】A。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应当由乙承担责任。

  34.【答案】D。解析:《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ABC是正确的,不选。D项其实属于受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并未指定只归一方所有,因此是共有财产。D错误,应选。

  35.【答案】B。解析:贪污罪,是指国家T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 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6.【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l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7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对于神牛公司尚未支付的50万,受赠人有权利请求其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S省红十字会和神牛公司,所以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答案C是正确的。

  37.【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8.【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法院宣告某人死亡后,其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其婚姻关系解除,配偶可以再婚。但毕竟宣告死亡的人尚未自然死亡不得而知,若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可以申请撤销对其进行的死亡宣告。根据《民通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依据该规定,只有A项正确。既然是自行恢复,无需办理复婚手续.更没有必要重新登记,故其他三项错误。

  39.【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40.【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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