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后履行抗辩权
(一)后履行抗辩权的涵义
后履行抗辩权,又称为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而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对此,我国《合同法》第67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后履行抗辩权确立的法律依据在于维护诚信原则和切实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本应先为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虽先为履行但不符合约定的一种法律制裁。大陆法系中并没有规定后履行抗辩权,因为其认为这是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必然要求和当然内容。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正当行使抗辩权的行为被作为违约行为对待,从而出现了一些所谓双方违约的裁判。为纠正这一状况,《合同法》对后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履行有先后履行顺序。
这一适用条件包括这样几层含义:①后履行抗辩权发生的合同必须是双务合同。在单务合同中不可能存在先履行抗辩权。②双务合同的履行必须有先后顺序。这是后履行抗辩权的实质要件。所谓履行顺序即债务履行在时间上的先后次序,此种时间上的先后次序通常是由合同约定的,如买卖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发货,或者相反,先交货而后付款,即为履行顺序的约定。如果虽属双务合同,但双方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则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可能,而不存在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履行顺序的约定,但依交易惯例或合同的相关条款能够推导出履行的先后顺序,或法律直接规定有此方面的先后顺序,则应当适用后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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