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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政法干警《民法学》模拟练习题(本科)

来源:中公教育 2015-09-18 18:16:39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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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2 页:参考答案与解析

  【参考答案与解析】:

  1.C[解析]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所以C项符合要约的规定。

  2.C[解析]《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因此C项正确。

  3.D[解析]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人应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延迟交付租金的,应负债务延迟履行的责任。《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转租租赁物须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同意而转租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该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题中,陈某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出租人可解除合同。王某、杜某转移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影响与陈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尚某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由陈某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D项错误。

  4.C[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合同条款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欺诈行为是由于一方的欺诈而使另一方陷入错误认识,致使其遭受重大不利的行为。该题不属于欺诈行为。恶意串通行为具体表现为:串通掩盖事实真相,在应价过程中串通一气,有意压价,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本题的情形符合恶意串通的特征。

  5.A[解析]《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题中,甲公司发布的广告内容具体明确,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而张某的行为构成承诺,因此购买金币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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