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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冲刺模拟题(20)

来源:考试吧 2014-10-27 15:35:16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年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冲刺模拟题(20)”供考生参考。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4 页:多项选择题
第 6 页:判断题
第 7 页:案例分析题
第 10 页:参考答案及解析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解析:“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意思是说,事物是不断变化的,是绝对运动的,因此,当你第二次踏入同一条河流的时候,它已经变化了,已经不再是以前的那条河了。“人一次也不能踏入同一条河流”是对上述观点的诡辩,认为当你在跨过河流的时候,河流正在变化,所以一次也不能踏入同一条河流,这种观点否定了物体是相对静止的,是错误的观点。

  2.【答案】A。解析:“要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的“重点”“突出”等关键词,体现了集中力量找出主要矛盾,找到解决复杂问题的重点、关键或中心,做到统筹兼顾,适当安排。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根本规律,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的。同一是对立面双方的同一,它是以对立面之间的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矛盾的斗争性寓于矛盾的同一性之中。斗争是统一体内部的斗争,在对立面的相互斗争中存在着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斗争的结果导致双方的相互转化,相互过渡。可见,题干体现的哲学思想为对立统一规律相切合,故选A项。

  3.【答案】B。解析: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指出了物质的客观实在性,这是物质的唯一特性。相对于意识现象来说只有物质现象才具有这种属性,因此称“唯一”。这也是物质和意识的区别。凡是物质现象必然有客观实在性。无论它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还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也不管它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无论是自然界中的还是人类社会中的,只要具备了“客观实在性”就属于物质范畴。“客观实在性”是所有物质现象的共性。哲学中的物质是自然和社会中万事万物的共性,不是指事物本身,事物本身只是这一共性的载体。题中观点正是对物质概念的正确理解,属于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

  4.【答案】C。解析:四个选项中,只有爱因斯坦相对论是关于时空和引力的基本理论,其旨在证明时间空间和物质运动的不可分割性。本题正确答案为C。

  5.【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客观实在性为物质所特有,意识并不具有,这是两大概念在内涵上的根本区别。列宁正是通过界定这一区别给物质下定义的。因此,B为应选项。

  6.【答案】D。解析: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揭示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和灭亡的不同趋势的一对范畴。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合乎规律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对立统一的,必然性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偶然性对事物的发展进程起加速或延缓的作用,使事物发展的趋势带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和偏差。

  7.【答案】A。解析:教育和科学文化建设是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8.【答案】C。解析:江泽民同志在“5.31”讲话中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善于组织群众、宣传群众、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9.【答案】C。解析:党内民主在政治体制改革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动和促进作用。

  10.【答案】A。解析: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在“三个代表”中居于基础地位。

  11.【答案】C。解析:属记忆性试题。

  12.【答案】C。解析:9月20日是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确定的“公民道德宣传日”。

  13.【答案】C。解析:属记忆性试题。

  14.【答案】C。解析:四个选项中只有生产方式属于物质的范畴。人的行为和动机属意识范畴,根据物质决定意识的哲学理论,可知答案是C。

  15.【答案】C。解析:(1)《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条是采用罗列加概括的方式规定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的范围的,即对于明确罗列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犯罪分子可以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还可以对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中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2)选项B是刑法第58条的明文规定,当然正确。

  (3)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首先就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无权参加村委会的选举。因此,选项C不正确。

  (4)附加刑或者附加于主刑适用,或者单独适用。而不能再作为附加刑的附加而适用。故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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