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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法理学:法律解释的概念

来源:考试吧 2014-06-20 17:48:39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法理学:法律解释的概念”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政法干警考试。

  在政法干警考试中民法涉及的民事法律制度较多,而且,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各不相同,彼此间的联系不易捕捉。而现行的民事法律条文则是将相应的民事法律理论予以抽象概括,经过立法者的提炼而形成的成果。因此,参加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们要注意了,只要在民法的考前复习中理解了民事法律条文,就把握住了民事立法所确认的民事法律理论的精华部分。

  此外,经过长期的历史积累,民事法律理论形成了丰富的文化底蕴,存在众多的民法学派,很多考生经过了法律的学习之后,往往对于一些民法学派的观点各执一词,但是现行民事法律条文的规定内容才应当是考试的标准答案,千万不要去研究过多的学术争议,考试中一定不会涉及有争议的问题。

  当然,熟悉民事法律条文,并不是让大家背诵法律条文,而是应着眼于把握这些法律中所体现的立法内容。由于我国目前尚无民法典,所以,民法考前复习和应试时所涉及的单行民事法律文件较多,其中,比较重要的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婚姻法》等。

  在掌握法律条文的过程当中,很多考生感觉民事法律理论所包含的具体民事制度较多,互无联系,又缺乏系统性。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本质上讲,民事法律理论中的各项民事制度绝非一盘散沙,它们彼此之间均存在着内在联系,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如果大家能够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的系统性,自然可以提高民法的复习效率,取得较好的复习成果。

  把握民事法律理论系统性的关键在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对其调整对象———市场经济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后产生的法律结果,即上升为思想意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民法的这一调整功能涉及到整个民事领域,故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普遍存在于各项民事活动中。由于每个民事法律关系均包含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而每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作为前提。由此可见,每项民事活动都表现为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均通过其主体、客体和内容以及相应的民事法律事实来表现该民事活动的具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及其三要素构成的普遍性和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普遍性,成为贯穿各项民事法律制度的主线。

  因此,大家在复习民法时,不妨从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入手,用民事法律关系将民法所包含的各项民事制度串联成一个整体,这样更有利于全面掌握民法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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