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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人民调解制度

来源:中公教育 2014-04-21 16:16:24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山东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人民调解制度”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的设立,有利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利于抗日民族解放事业;增强了民众的法制观念,减少纷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事案件,提高办案的质量;为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和补充。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原则

  调解原则有以下几点:

  1、调解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

  2、调解双方自愿原则

  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任何个人机关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起诉权。司法机关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内容

  1、调解范围。从最初的仅限于某些民事案件,发展到后来的命案也可以调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于调解范围。

  2、调解方式。根据调解的主体不同,有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和司法调解四种形式。民间调解是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一种形式。由当事人双方各自要求地邻、亲友、劳动英雄、有威信和公正的人士参加,评议曲直提出调解方案,劝导双方止争。它机动灵活,不拘形式,省钱省时,有利于生产团结。

  3、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歉,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以及其它善良习惯。

  4、调解和解书。一般包括双方争执的简要事由,调解成立方式,和解的原则,以及调解人姓名、签字、盖章等。对促成和巩固调解成果有重要作用。

  5、调解纪律。主要规定调解人须奉公守法,不受贿舞弊,尊重当事人人权,不乱打乱罚等。目的在于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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