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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来源:考试吧 2014-12-22 8:50:21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以下为“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2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的标准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一次发给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支付。抚恤金标准: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的退役金;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的退役金。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本人生前12个月的退役金。

  2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2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进行预备役登记的规定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接收安置单位报到时,应当到当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军官登记,履行其预备役军官的职责和义务。

  2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和档案的移交,是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进一步规范程序,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往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党员本人携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在党员报到时,要根据党员的居住、就业情况,逐一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对已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就业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未就业的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入街道社区党组织管理;对流动性大的党员,可按照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管理。

  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或其组织部门在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同时,要填写党员情况通知单,主要内容包括:党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务、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家庭住址及家属工作单位、报到时间等,及时函寄党员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安置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收到党员情况通知单后,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党员要及时与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档案,要严格按照档案移交方面的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25、抓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部队党组织在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离开部队前,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所在地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要结合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居住、就业、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每年度核定一次。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与地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定期沟通联系,准确掌握安置在本地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居住、就业、去向等信息。各级党组织要针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实际,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认真组织他们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素质。要加强调查研究,探索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的有效办法。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制度,严格组织生活,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严肃执行党的纪律。要关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重视发挥他们的作用,充分开发利用好这一人才资源。

  26、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领导的规定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13号)规定,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队伍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新任务,各级党组织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中央和上级党委关于做好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要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及时进行研究,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的督促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认真总结做好这方面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27、自主择业安置方式的适用范围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以及军龄满18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含相应职级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加强自主择业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鼓励军队转业干部选择自主择业。

  2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计发标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现行标准和办法计领。其中,军龄满18年、19年的营级职务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分别按照计发基数的78%、79%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

  29、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2004―2006年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04]7号)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参照其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积极探索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办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根据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本人意愿,采取发给一次性补助费,由本人自谋职业的办法进行安置,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30、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随调随迁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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