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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

来源:考试吧 2014-12-22 8:50:21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以下为“2015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安置待遇36个问题”,对于军人家属的住房待遇,规定多,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1、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编制预算、核拨经费、进行决算、监督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退役金的核定、预(决)算、申报、发放确认、停发审批和监督等。地(市)有关部门负责退役金的发放、统计及日常管理等事宜。

  省级军转部门负责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统计、预(决)算、申报、审核,建立人员和退役金数据库,会同财政部门与代发银行办理退役金发放事宜。向财政部门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向个人出具退役金明细单。

  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军转部门核准的应发退役金的人数和标准,负责退役金预算的审核和奖金拨付,向银行提供退役金发放清单,建立退役金预算档案。

  代发银行设立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专户,并按照代发合同逐月将退役金拨付到转业干部个人账户。

  12、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范围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发放退役金的人员范围为:自主择业并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军队转业干部。

  1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发放程序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年度的退役金经费,由财政部通过追加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方式划拨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拨入代发银行。

  省级军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款项进行审核确认,汇总后送本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军转部门提供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和退役金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发放退役金汇兑表送交代发银行。

  代发银行收到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退役金款项和退役金发放清单后,将退役金分解划拨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代发银行的个人退役金账户。同时为财政、军转部门分别出具退役金对账表和退役金发放明细单。

  在预算执行中,发生人数变化和退役金数额调整时,省级军转部门应在当月规定日期以前将审核后的变动情况送本级财政部门。

  退役金的发放时间为每月10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代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领取退役金手续。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由地(市)军转部门报省级军转部门确认后,提供给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通过代发银行按规定金额及时拨入转业干部个人账户,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在年度决算时予以核销。其标准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

  14、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预、决算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省级军转部门对首次领取退役金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款项,依照标准逐一进行核定,并将核定表格一式三份分别存入个人档案和军转部门,并发给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如本人对地方核定的退役金结果有异议,应与部队复核后再予确认。

  省级军转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对本省上年度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审核,作出决算,二月底前上报;对下年度退役金作出预算,八月底前上报,分别报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每年将军队和省级军转部门提供的退役金款项进行汇总,于九月底送财政部审核,列入中央财政支出。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和财政部每年对全国退役金发放执行情况进行决算。

  财政部根据决算情况,在次年划拨经费时对退役金的增加和减少作出相应调整。

  1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管理监督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各级军转、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审核、年终决算、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措施,对退役金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严格监督。

  管理单位应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人数、标准、汇总金额以及因转业干部就业、死亡等发生的人员变动情况,如违反规定,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代发银行应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其退役金代发业务。如违反合同规定,军转、财政部门可终止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代发银行。

  16、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停发与调整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的停发按中发[2001]3号和国转联[2001]8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地(市)军转部门上报省级军转部门审核批准,办理停发手续。停发手续注明停发的原因和时间,记入本人档案,并通过财政部门通知代发银行,同时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备案,年报时相应核减人数和退役金数额。

  退役金标准调整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会同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

  17、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核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转联[2001]9号)规定,退役金数额={[职务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80%+增发%)}+基础工资+军龄工资。

  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军人职业津贴、生活补贴、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地区津贴(含边远地区津贴、艰苦地区津贴、驻西藏部队特殊津贴、地区生活津贴)、生活补助、房租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计发时间从退出现役下一年度1月1日开始。

  18、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增加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通知》(国转联[2004]2号)明确,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增加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费的通知》([2004]政干字第58号)精神,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增加作了规定。

  2001年、2002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自2003年7月1日起,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170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级)13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105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85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70元/月、副营职(副科、专业技术11级)60元/月的增资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2004年1月1日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年定期增加的退役金,以正师职(正局、专业技术6级)61元/月、副师职(副局、专业技术7级)55元/月、正团职(正处、专业技术8级)48元/月、副团职(副处、专业技术9级)42元/月、正营职(正科、专业技术10级)35元/月、副营职(副科、专业技术11级)31元/月的年定期增加标准为基数,按本人退役金计发比例计发。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增加退役金的审批程序和经费来源,按现行规定执行。

  19、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医疗保障的规定

  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按照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统一参加安置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安置地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部门向当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以退役金为计算基数,按规定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个人账户。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并入本人新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

  未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地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余额,由其个人暂存,待安置地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并入其个人账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享受安置地政府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所需经费由安置地政府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后,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待遇。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由部队计发至批准转业当年的12月31日。

  20、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

  依据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13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转联[2001]8号)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或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选用、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1999国务院令第258号)等法规的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纳养老、失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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