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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B类考前冲刺题3

来源:考试吧 2014-02-25 19:31:38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2014年江苏公务员考试将于3月23日进行,考试吧整理“2014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B类模拟题及答案”供考生参考。
第 1 页:单项选择题
第 4 页:多项选择题
第 5 页:公务实务题
第 6 页:案例分析题
第 7 页:综合分析题
第 8 页:材料处理题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为单项选择题,共有10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

  4646-50村民甲为做生意,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1年内还本付息,为保障自己的债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其母亲仅有的两间平房(市值8万)抵押给乙,并由其母亲在抵押协议上签字,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甲同意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作质押,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因生意需要摩托车仍由甲使用,没有交给乙。1年期满,甲不能还本付息,乙向法院起诉。

  就甲与乙的借款合同,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 合同有效

  B. 合同无效

  C. 合同效力待定

  D. 因甲未履行义务,应撤销合同

  参考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甲、乙双方的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合同有效。故选A。

  47对于甲将其母亲房屋抵押的行为,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 不可以,甲是债务人只能用自己的财产

  B. 不可以,该房屋是甲母的唯一住所

  C. 可以,因为他们是母子关系

  D. 可以,甲的母亲作为第三人可以作为抵押人

  参考答案:D

  解析:抵押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故甲的母亲作为房屋权利人可以以第三人身份作为抵押人。故选D。

  48关于乙对这两间房屋的抵押权,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 已经设立,因双方订立了抵押合同

  B. 已经设立,因甲的母亲同意抵押

  C. 没有设立,因不是甲的自由房屋

  D. 没有设立,因未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答案:D

  解析:《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if-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故房屋抵押的生效要以登记为要件。故选D。

  49甲将自用的摩托车质押给乙,对该质权是否设立,下列观点正确的是( )。

  A. 设立,因摩托车属于甲的财产

  B. 设立,因双方订立质押合同

  C. 未设立,因甲未将摩托车交给乙

  D. 未设立,因双方未办理订立质押合同

  参考答案:C

  解析:《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由此,质权的设立必须以物的占有转移为要件,甲未将摩托车交给乙,故质权未设立。故选C。

  50在甲、乙双方订立的质押合同中,双方不能约定的是( )。

  A. 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归乙所有

  B. 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折价2万元抵债

  C. 在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可以从摩托车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D. 在甲不履行债务时,乙可以从摩托车变卖款中优先受偿参考答案:A

  解析:《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故甲、乙双方不能在质押合同中规定,在甲不履行债务时,摩托车归乙所有。故选A。5151-55A市某化工厂排放的污水污染了W县甲、乙、丙三个村共有的水库,受损额达数万元。三个村联合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经过人民法院调解,化工厂同意支付索赔金额的60%,甲、乙表示同意,遂与化工厂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往丙村时,丙村拒收,并声明当天调解他们不在场,甲、乙两村事先也没有征询他们的意见,因此仍要求按照原诉讼请求赔偿。

  管辖该案的人民法院是( )。

  A. A市某化工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B. W县人民法院

  C. A市某化工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W县人民法院

  D. A市某化工厂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W县人民法院

  参考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选D。

  52该案共同诉讼的性质是( )。

  A. 必要的共同诉讼

  B. 普通的共同诉讼

  C. 一般的共同诉讼

  D. 都不是

  参考答案:A

  解析: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必须合一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矛盾判决。普通共同诉讼,则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且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的经济性。故选A。

  53丙村在诉讼中的地位是( )。

  A. 丙村是原告,但可以不参加诉讼

  B. 丙村不能作为原告

  C. 丙村可以作为原告但应征得甲、乙两村的同意

  D. 丙村是原告,与甲、乙两村同为共同的原告

  参考答案:D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故选D。

  54甲、乙两村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 )。

  A. 具有法律效力

  B. 不具有法律效力

  C. 无法确定

  D. 以上都不对

  参考答案:B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故选B。

  55人民法院对丙村提出的诉讼请求正确的处理为( )。

  A. 法院应当驳回丙村提出的诉讼请求

  B. 法院应当判决甲村、乙村与化工厂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C. 法院可以重新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即时判决

  D. 以上都不对

  参考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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