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产减值
本章内容对应《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涉及考分不少,属于比较重要章节。应当关注:(1)资产减值的相关概念、(2)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3)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与计量、(4)资产组的认定及其减值处理。重点为可收回金额的确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难点主要为资产组的认定、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以及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测试。
第一节 资产减值概述
资产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资产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它必须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果资产不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那么,该资产就不能再予确认,或者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也无法反映资产的实际价值,其结果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因此,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即表明资产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一、资产减值的范围
《资产减值》主要规范了企业下列非流动资产的减值会计问题:
(1)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不包含“三无投资”);
(2)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包含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3)固定资产;
(4)生产性生物资产(不包含消耗性生物资产);
(5)无形资产;
(6)商誉;
(7)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
其他准则规范的资产减值:
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范的金融资产、三无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笫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二、资产减值的迹象与测试
(一)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主要可从外部信息来源和内部信息来源两方面加以判断:
从企业外部信息来源来看,如果出现了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並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企业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远高于其市值等,均属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企业需要据此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决定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从企业内部信息来源来看,如果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额、资产发生的营业损失远远髙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额、资产在建造或者收购时所需的现金支出远远高于最初的预算、资产在经营或者维护中所需的现金支出远远高于最初的预算等,均属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二)资产减值的测试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是资产是否需要进行减值测试的必要前提,但是以下(不摊销的)资产除外:
1.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
2.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3.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
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企业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1.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需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2.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对于资产减值准则中所列示的一种或者多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这些减值迹象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以不需因为上述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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