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公务员考试 > 行政能力 > 常识判断 > 国家 > 正文

2018国家公务员考行测民法常识之一房二卖

来源:考试吧 2017-11-16 14:33:31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8国家公务员考行测民法常识之一房二卖”,获取更多国家公务员备考指导,请微信搜索“万题库公务员考试”或访问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扫描/长按下面二维码
获取公考备考内容

扫描/长按下面二维码
免费做题、免费学直播课

  点击查看: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指导

  2018国家公务员考行测民法常识之一房二卖。2018年的国考当中,民法部分总是让同学们感到非常混乱;尤其是债权部分总会让考生们感到无可适从,因此本篇文章为大家梳理一些债权当中到底会考哪些题呢?

  2017年9月,市民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王某购买某小区602号房。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只等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房。然而到了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地产开发公司却迟迟不能交付,王某多次催促,最后才得知该小区602号房早就已被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了刘某,刘某也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王某愤而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房款、赔偿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损失、支付相当于已付购房款的赔偿金。

  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的行为(即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给买房人王某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对于这种一房二卖的行为,法律是如何规范的?

  在上述案例当中,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刘某。因为,刘某此时适用“善意第三人制度”,首先,刘某在于房地产公司签房屋买卖合同时,并不知道房地产公司已经将房子卖给王某了,刘某事前是不知情的,也就是我们法律中所说的“不知情”;其次,刘某在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以市场的价格与房地产公司进行贸易,属于我们法律中所说的“合理价格”;最后,不动产权属变更需要登记,刘某也已经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综上所述,刘某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因此目前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应该是刘某。

  但是,当多数人估计此时会产生疑问。王某不是与房地产公司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吗?此时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刘某,那么也就意味这王某的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吗?这就又涉及到债权当中的一个高频热点,一个物体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这类型的考题,我们要把握一点就是;当合同的债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全都存在时,此时物权的效力和债权的效力都没有瑕疵的时候,我们要以物权的效力优先。在这个案例当中,就可以看出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而刘某确实也获得了这房子物权,物权和债权都没有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情况,因此王某的第一份买卖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房屋的产权确实属于刘某。

  最后就会涉及到王某的理赔情况,房地产公司应将王某买卖房屋的款项如数归还,如果在合同当中对于违约金或定金等情况有规定的,房地产公司就应该按照合同进行理赔。

扫描/长按二维码帮助公务员考试通关
获取2018公考报名时间
下载2018公务员职位表
获取2018国考真题答案
获取历年公考真题试卷

公务员万题库下载微信搜"万题库公务员考试"

  相关推荐:

  考试吧整理:2017年人民时评汇总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指导汇总

  201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备考指导汇总

  2018年国考申论积累:习近平精彩话语集汇总

  2018年国考申论15类公文写作格式与范例汇总

  考试吧整理:2017公务员考试时事政治热点汇总

  2018国考:1000句申论作文常用经典名言名句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责编:zhaoshuang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版权声明:如果公务员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公务员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公务员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扫描关注公务员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公务员报名查分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