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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 1 页: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 4 页: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 9 页: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 10 页: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 17 页: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 21 页: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 26 页: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 28 页: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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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增值税征收范围、增值税纳税人;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掌握消费税纳税人、消费税征收范围;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三)掌握营业税纳税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营业税征收范围;掌握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四)熟悉关税纳税人、征收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

  (五)熟悉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

  (六)熟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七)了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了解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及征收范围

  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一)销售货物。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称销售应税劳务,是指在境内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进口货物。是指进入中国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依法缴纳关税外,还缴纳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法定行为。主要包括: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五)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六)兼营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七)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其他项目。主要有: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如邮票、明信片、首日封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缝纫业务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如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融资租赁业务;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等。

  二、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1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10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 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新办小型商贸企业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 万元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达到180 万元之前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3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一般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 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 .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符合条件的,可继续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

  4 .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5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6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和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虽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年应税销售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如果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够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另有规定的除外;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增值税销售额

  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且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的原则和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按税法规定计算纳税。

  (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 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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