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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第 1 页: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第 4 页: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 9 页: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第 10 页:第四章 流转税法律制度
第 17 页:第五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 21 页:第六章 财产、行为和资源税法律制度
第 26 页: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 28 页: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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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会计从业资格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条件

  1 .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2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申请人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且自毕业之日起2 年内(含2 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审计学、理财学。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财务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分别负责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 日内,到单位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会计登记。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 个月的,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 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 日内,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到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持证人员的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等发生变更的,可以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级别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形式和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 小时。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1 .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培训;

  2 .参加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3 .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4 .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5 .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与检查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人员按照要求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的,应在90 天内向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未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继续教育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七、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八、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九、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律制度对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点评:和07年考试大纲相比,本章没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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