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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313条)

  (一)概念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1)拒不执行的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2)必须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3)必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是指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

  (三)认定

  1、要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如果申诉人在申诉中不冷静,与有关执行机关的人员发生言语顶撞,只要他未抗拒执行判决、裁定的,就不能按本罪论处。第二,如果是因为原判决失当或者当事人客观上确实无能力执行,不应对当事人以本罪定罪处罚,而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作适当改变,或者变通执行措施。第三,如果由于执行人员手续不完备、态度蛮横粗暴等工作错误而导致当事人抵制执行判决、裁定的,也不宜对当事人定罪。第四,如果行为人只是消极地不执行判决、裁定或者抗拒执行情节轻微的,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2、要注意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行为人以暴力抗拒执行判决、裁定,其暴力程度以造成轻伤害为限,如果行为人在抗拒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将执行人员打成重伤甚至杀害的,应以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九、暴动越狱罪(第317条第2款)

  (一)概念

  暴动越狱罪,是指在押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如果组织越狱并共同使用了暴力手段的,即具有暴动性的,则构成本罪。在暴动越狱的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只需以本罪论处。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监管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暴动越狱的行为。暴动越狱一般是有预谋、有组织的犯罪,因而其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如未使用暴力手段而实施集体或集团逃跑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

  3、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狱中的犯罪分子。

  4、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为了逃脱司法机关的监管。

  十、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是指其他人以夺走、纵放被押解人员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行为人因使用暴力方法劫夺被押解人员,致押解人伤亡的,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预谋杀害押解人员后劫夺被押解人员或者劫夺被押解人员后为灭口又杀害押解人员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十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为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判决、裁定生效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抗判决、裁定执行的,只需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罪处罚。如果是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前就实施了上述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执行困难或无法执行的,应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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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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