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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十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

  (一)概念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纵容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予以包庇或纵容。

  十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第296条)

  (一)概念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或,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4、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第300条第1款)

  (一)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会道门”,主要是指一贯道、九宫道、先天道、后天道等封建迷信组织。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封建迷信是在生产力低下,文化落后,群众无知的情况下,作为科学的对立物出现的一种信奉鬼神的唯心主义的宿命论。只要行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9日《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情形主要有: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一些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搞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和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十五、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300条第2款)

  (一)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是指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骗者死亡的结果。行为人蒙骗他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通常是一些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大搞封建迷信的人员,如“神汉”,“巫婆”等。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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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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