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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十二、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行为包括四种形式:(1)提供隐藏处所;(2)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3)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逃匿;(4)作假证明包庇。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正在受追查或者正在逃匿的人,既包括已决犯也包括未决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既明知对方是犯罪的人;又具有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区分窝藏、包庇罪与知情不举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不检举告发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没有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窝藏、包庇的行为。

  2、区分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与伪证行为相似,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伪证罪是特殊主体;(2)犯罪的时间不同,包庇罪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也可以在此之前实施;而伪证罪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因此,特定的主体在刑事诉讼中作伪证以包庇犯罪分子的,是伪证罪,其他人在刑事诉讼之前或之中提供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的,是包庇罪。

  3、区分窝藏、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和行为对象不同,包庇罪的作假证明限于在刑事诉讼中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伪造证据,可以是在任何诉讼案件中伪造任何证据(包括伪造证明)。作假证明实际上是伪造证据的情况之一。帮助当事人毁灭罪证、毁灭罪迹的行为,应属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行为之一,对这种行为应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不再以包庇罪论处。

  4、区分窝藏、包庇罪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界限。事先未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通谋,而在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是窝藏、包庇罪;如果事先通谋,即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予窝藏、包庇的,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特别注意刑法关于包庇罪的特别规定。按照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10条的规定即包庇罪定罪处罚。这种特殊包庇罪的特征在于:(1)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行为;(2)犯罪主体是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包括在上述单位工作或者受雇佣的一切人员;(3)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使卖淫嫖*人员逃避查处的目的。

  十三、脱逃罪

  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羁押、刑罚执行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关押场所或者是押解途中脱逃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已经拘留、逮捕而尚未判决的未决犯和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剥夺自由刑罚的罪犯。被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人,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判处拘役、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以及被假释的罪犯不是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逃避羁押和刑罚的执行。

  十四、组织越狱罪

  组织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在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以非暴动方式越狱逃跑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计划地集体越狱逃跑的行为。所谓越狱,是指逃离监狱、看守所等国家设立的刑罚执行场所或者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场所,包括押解途中;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有组织越狱的故意或者参加有组织的越狱行动的故意。

  十五、聚众持械劫狱罪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依法关押在狱中的犯罪分子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依法关押在狱中的犯罪分子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区分聚众持械劫狱罪与劫夺被押解人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聚众、持械的特征。

  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的法律、法规,妨害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节规定了共8个罪名。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第318条)

  (一)概念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2、客观上必须具有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动员、串连、拉拢、欺骗等方法,促使他人偷越国(边)境,积极为偷越活动出谋划策,多方联络,以及创造必要条件,安排偷越时间、地点、路线、运输工具等等。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这一犯罪多为共同犯罪。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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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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