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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九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八、聚众斗殴罪(第292条第1款)

  (一)概念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从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状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聚从斗殴的行为。所谓聚众斗殴,一般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流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聚众斗殴往往造成人身伤、亡,甚至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犯罪论处。

  4、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基于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为了取得某种特定的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的挑战,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空虚。

  (三)认定

  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不再定聚众斗殴罪,而应直接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

  九、寻衅滋事罪(第293条)

  (一)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与公共场所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下列四种情况: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的目的是破坏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进行有意识挑战。犯罪动机是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以填补精神空虚。

  (三)认定

  要划清寻衅滋事罪与聚从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三罪都侵犯公共秩序;后两罪都是聚众进行,有些寻衅滋事罪亦可以是聚众进行。三罪的主要区别是: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是出于流氓动机,后两罪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要求;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强要、故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两罪主要表现为用群众闹事的形式,冲击企业、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要挟政府、施加压力。寻衅滋事罪不是聚众犯罪,对寻衅滋事罪的共同犯罪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后两种罪,只依法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分子的刑事责任。

  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

  (一)概念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其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出于犯罪的目的,发起、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起策划、指挥、协调作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仍予以加入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根据刑法第294条第3款的规定,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或者参加。

  十一、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第294条第2款)

  (一)概念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常常采取的是劝说、引诱、胁迫或其他方法,目的在于使中国公民加入境外的某一黑社会组织。

  3、犯罪主体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也可以是中国人,且为黑社会组织的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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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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