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真正的教育惩戒是符合心理学、教育学规律的管理与约束,是现代教育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决不是落后的教育方式,更与体罚无关。
学生犯了错,教师该不该管、能不能管、应该怎么管?去年,山东青岛率先将惩戒教育写入地方教育法规,明确规定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前不久,广东省司法厅公布该省学校安全条例的送审稿,其中明确: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再次引发了舆论关于教师如何管教惩戒学生的议论。不少人认为,应该“将戒尺还给老师”,但必须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并且细化相关规定,明确惩戒权的边界。
“没有种不好的庄稼,只有不会种庄稼的农民;没有教不好的孩子,只有不会教的父母。”近年来,“爱的教育”“赏识教育”在社会上颇为流行。这种教育强调教育者须注重孩子的优点和长处,发现并表扬,逐步形成燎原之势,让孩子在“我是好孩子”的心态中觉醒。适当的赏识是正确的爱,这种教育理念上的进步值得肯定。不过,一些人错误地理解这一理念,在教育实践中把表扬和批评完全对立起来,甚至认为批评教育的特点是注重孩子的弱点和短处,是小题大作、无限夸张,会导致孩子自暴自弃,在“我是坏孩子”的意念中沉沦。从这一偏见出发,有的家长在学校教育中过分主张学生权利,动辄追究教师和学校的责任,导致一些教师不愿管、不敢管,在学校里只教授知识,不再教导学生为人处世,教师的职业功能逐渐被弱化。
师生平等,这是构建健康师生关系的基础。但是,人格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师生在教育实践中的权利是相同的,教师对学生的管教与惩戒也并非对学生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在未成年人教育中,师生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教师对犯错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合理适度的惩罚,是责任所在。苏联教育学家马卡连柯说,“适当的惩戒不仅是老师的权利,更是老师的义务,不了解惩戒,老师就放弃了一部分自己应尽的职责”。现代教育学观点也普遍认为,缺乏惩戒的教育是“缺钙”的教育,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适当的批评。然而,现实中有的人把教师当作服务业者,甚至以“顾客就是上帝”的说法来看待师生关系,由此否定教师的惩戒权,给教育秩序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会起到消极作用。
教育惩戒权是教育领域的一个热点话题,多年来一直受到专家、学者、教师、家长等各界人士的共同关注。很多人呼吁,要尊重教师管教学生的权力。放眼世界,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惩戒权是教师可以独立行使的教育权利。学校教师对学生行为的惩戒,从实体到程序都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如谁可以行使、针对何种行为行使、行使的手段与形式、学生侵权救济途径等。于教师而言,依法行使惩戒权可以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同时,教师对犯错学生实施适度惩戒也是树立师道尊严、建立良性教学秩序的必要手段。于学生而言,适当的惩戒可以让他们懂得行为有界线、越界有代价,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是塑造健康人格的有效方法。当然,惩戒要有尺度、有温度,即惩戒须依法、依理,不能简单粗暴。教师实施惩戒后,要与学生积极沟通,帮助其排除心理障碍、改正缺点。
古人常说:“玉不琢,不成器。”健康人格的塑造,离不开规则的约束和养成。赋予教师科学合理的惩戒权,让教师依法充分行使教育与管理的职业权利,对教师和学生双方都有利。当然,除了依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惩戒机制,更重要的是促成社会、学校、家长等相关方面达成共识,即真正的教育惩戒是符合心理学、教育学规律的管理与约束,是现代教育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决不是落后的教育方式,更与体罚无关。只有公众正确认识教育惩戒的作用,构建健康和谐的师生关系才会水到渠成。(袁浩)
原作者:袁浩
原标题:赋予教师合理的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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