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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省考申论热点:“成绩保证金”是以罚代教的教育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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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7日下午,有网友在网上发微博称,其妹妹在四川成都市金堂县福兴中学读初一,这学期刚开学时,班主任就要求班上同学每人交100元到200元保证金,“保证学习成绩不下降,如果犯错或者下降就扣钱,好管的学生交100元,不好管的交200元。”金堂县教育局回应称,目前,班主任已经将收取的2660元全部退还给学生,将严格处理此事。(2月19日《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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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让学生缴纳“成绩保证金”的事件,你有什么看法?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保证金一般是指合同双方按照相关规定而交纳的资金,专门用于履约的保证或违约的惩罚,通常发生在经济领域。然而,金堂县福兴中学的这位班主任却“活学活用”,将保证金移用到了教育领域,要求学生交“成绩保证金”,这显然有违“教书育人”的初衷,更侵害了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参考分析】

  有网友认为,“成绩保证金”可以倒逼学生奋发向上,是教育管理方式的创新,值得肯定。果真如此吗?非也!这是一种典型的以罚代教、以罚代管方式,很难真正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他们奋发向上的学习热情。一两百元的“成绩保证金”,从数目上讲,不是很大。即使全部被扣完,无论是对学生还是对家长,或许都无关痛痒。因此,班主任以交成绩保证金来激发学生成绩“天天向上”的所谓创新,其实是掩饰其“以罚代教”简单粗暴管理模式的一个美丽借口。

  此外,要求学生交纳“学习成绩保证金”,有教育乱收费、乱罚款之嫌。《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同时,《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规定,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更令人忧虑的是,收取“成绩保证金”做法,透露出一种“以成绩论英雄”的教育思维,与国家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背道而驰。教育教育,不但要教人以知识,更要育人以德以情。简而言之,就是要让学生认识自己、悦纳自己、发展自己、完善自己,形成健康人格与创新能力。

  【提出对策】

  学生学习需要交保证金,真是给教育界带来了一股“清流”。教育需要创新,但是这种创新必须以尊重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违背教育规律为前提。虽然说收取保证金的做法可能源于班主任的良苦用心,目的是为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成绩稳定不下滑,但是这种大胆的尝试既缺乏法律依据,也没有理论基础,很容易引发社会质疑,而且方法不正确。

  这种方法“以罚代教”是应试教育的真实体现,也是一种错误的教学方针。学习成绩并不是教育的全部,正如蔡元培所说“决定孩子一生的不是成绩,而是健全的人格”。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独一无二的天赋,教育的职责就是发现与发掘孩子的闪光点,而不是统一用一把“成绩量尺”去度量每一位学生。

  “以罚代教”的教学方式需要惩戒,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引以为戒。要铲除“以罚代教”滋生的土壤,则需要学校与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尊重学生的人格、个性和自尊心,摒弃应试教育思维,将“教”与“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决不能厚此薄彼。

  更需要家长和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观念,而不仅仅为了成绩而“唯成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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