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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军转干考试申论热点:邪教事件带来的启示

来源:考试吧 2014-06-05 10:16:3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考试吧整理“2014军转干考试申论热点:邪教事件带来的启示”供考生参考,备考2014年军转干考试。

  近日,“全能神”教麦当劳杀人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很有可能会在2014军转干考试申论科目的材料题中出现,为帮助军队转业干部们梳理事件思路,为考生针对这一热点话题做出了如下解读。

  [事件回放]

  材料一:2014年5月28日晚在招远市麦当劳快餐店内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据悉,河北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无业)、其长女张某(无业)、次女张某(无业)、儿子张某(辍学)、河北籍张某某(女、无业)、山东籍吕某某(女、无业)6人系邪教组织“全能神”成员,为发展邪教组织成员,在麦当劳向周围就餐人员索要电话号码,遭被害人拒绝后,遂对其进行殴打致死。

  材料二:距离2012年12月21日不到一周的时间了,这个谣传中玛雅人预言的“世界末日”又成炒作焦点。从淘宝商家的“末日用品”到房地产商的“末日抵押”,从旅行社利用“末日”大肆促销到邪教利用“末日”骗人敛财,从无知者的恐慌抢购、无度挥霍到白领精英们的抵押捐赠、娱乐传播……尽管中外专家不断辟谣,这个荒诞不经的预言还是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了真实而严重的后果。谁在推动炒作“末日谣言”,谁在这场“谣言游戏”中受伤害,面对“末日”我们该反思什么?“新华视点”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

  [事件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邪教组织作了明确的定义: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发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

  1995年11月,“全能神”被我国确定为邪教组织。目前,我国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7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7种。这14种邪教组织中,包括全能神教在内的呼喊派等派系。

  [专家解析]“全能神”事件带来的启示

  一是要鼓励民间反邪教力量的发展。无论是立法工作还是法律实施工作都必须以现实的需要作为导向,而法国的经验告诉我们鼓励民间反邪教力量的发展是正确把握民众呼声的有效途径。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因此能否正确反映的社会现实的需要就成为了衡量立法工作成效如何的重要标准。而要全面准确地把握社会的需要则并不是一项容易的工作。尤其是像邪教这样一种比较边缘的社会现象,仅仅依靠我国目前有限的行政资源,可能很难达到满意的效果。因此不妨采取一些措施来鼓励民间产生反邪教的组织,让他们去承担一部分与邪教斗争的工作。民间组织的特性决定了他们在于邪教斗争时对社会的渗透性更强,打击邪教的手段也更赋灵活性。在工作中,他们自然会积累不少的有益的经验,也会遇到很多现实的问题,在打击邪教的同时,也为我们的立法工作提供很多有价值的材料。这些民间组织在开展打击邪教工作时,还能够在大范围内宣传邪教的危害性,让人们认清邪教的本质,也让广大人民群众意识到打击邪教的必要性。这样一来,不但为我国反邪教法的出台铺平了道路,也为该法出台后的有效实施奠定了坚实的社会认同基础。

  二是要排斥片面的信仰自由观的干扰。法国的反邪教立法受到了美国政府的干涉,其主要是打着信仰自由、宗教自由的口号在指责法国。但是,我们认为美国政府所秉持的宗教自由观念与其一贯以来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只是一种没有约束的、片面的自由观。事实上,反邪教立法与信仰自由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因为邪教本身并不具有一般宗教的特征,其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宗教。世界现存的各大宗教,经过了上千年的历史变迁,形成了与各种社会形态的良好适应性。它们吸收和表现人类创造的许多精神财富,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众多信仰者的一种生活方式,在社会各方面发挥着特有的协调功能和平衡机制。邪教则不然。它之所以“邪”,最突出的标志就是反社会,包括反对社会的基本生活秩序和基本道德准则。而美国法律之所以对邪教无法准确定性,乃是其本国宪法固有的缺陷所导致。美国教派问题研究专家艾伯尔就指出“极端教派现象对美国社会的性质提出了许多根本性的挑战,这种挑战在法律制度领域尤其尖锐。”而在现实中因为得不到法律的有力支持,美国的反邪教运动也是一再地受挫。

  三是要灵活处理邪教组织的定义。由于中西方宗教文化等差异,冒然引入邪教组织的定义容易引起西方社会对我宗教自由政策的质疑和攻击。因此在做法上可以借鉴法国的做法,从行为的角度入手来界定邪教组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邪教组织有其特殊性,其具体的破坏行为也不同于法国等西方国家的邪教组织。我们在学习法国的做法以行为模式来界定邪教的外延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我国邪教活动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如法国提出了“欺诈性地滥用无知或弱势人群的信任”这个全新的概念将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予以的涵盖。凭借这一概念,法国的法官给邪教定罪就变得容易许多。但是如果我们在立法时完全照搬这一定义,就不一定能够全面地概括我国邪教犯罪的主要行为特征,从而可能会使大量的邪教犯罪逃脱了法律的制裁。因此笔者认为对我国邪教犯罪的特殊性研究是正确定义邪教组织的必要前期工作。

  四是要将精神权益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法国曾经试图就邪教犯罪增加一项新的罪名即“精神控制”,但由于其概念过于空泛,难以掌握,故没有成功。但精神控制的内容在其后所确定的“滥用他人的软弱或无知状态”罪中依然有所体现。依据该条的解释,所有被邪教组织控制的人都被认为是处于“软弱”状态,即使他们对于被控告的邪教犯罪行为表示满意。由此可以看出在被害人的精神处于被控制的状态时,即使被害人的同意也不能成为邪教组织犯罪的抗辩理由。邪教组织必须为其伤害被害人精神之正常状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由此不仅是物质利益,包括精神利益都成为了法国反邪教法保护的对象。邪教犯罪的一个重要形式就是控制被害人的思想,使其丧失正常的理性判断能力,而做出许多犯罪行为,因此在大多数邪教犯罪中被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是非常严重的。但目前我国现有的针对邪教犯罪的法律却没有把被害人的精神利益纳入到保护范围内。如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就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可见该款就只规定了“致人死亡”的作为定罪的结果要件,在这里立法者关注的是仅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而完全忽视了对被害人精神利益的保护。这一条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的立法对精神利益的保护还几乎处于一个真空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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