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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宁公务员申论热点:遵守纪律是公职人员义务

来源:考试吧 2014-01-27 18:50:45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各地2014年公务员考试报名将陆续开始,考试吧特整理“2014辽宁公务员申论热点:遵守纪律是公职人员义务”供各位考生参考学习。

  日前有媒体曝光深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秘书处处长傅贤达几乎每个周末开着公车去打高尔夫球。当记者联系上傅贤达本人时,其承认私用公车,表示开公车去打高尔夫确实不对,不过自己并未违法,因为没有规定说公车该怎么用。

  既然这位处长喜欢从法律角度看待公车私用问题,那么在此不妨循着他的思路,看看公车私用到底违不违法?这几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对公车不得私用提出过要求,最近的一次,去年12月中纪委发出通知提出,“加强对公务用车使用的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当然,这些都是纪律要求,当事人既然觉得公车私用“不违法”,其潜台词也就是违纪不等于违法。

  违纪和违法到底什么关系呢?法律是一般社会成员的行为底线,在法律之上,其他社会规范也具有约束力,对公职人员来说,党纪是更高层次的约束规范,同样必须遵守。况且去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此条例规定“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也就是公车必须“公用”,此条例由国务院印发,也属于行政法规,是广义的法律,由此来说,公车私用怎能不违法呢?

  纪律与法律的关系更明确的体现在于,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的公务员义务中包括,公务员应“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也就是说,遵守纪律是公务员的法定义务,不遵守公车公用纪律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务员法的行为。公务员法是一部公职人员人事管理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违反公务员法、违背了公职人员法定义务难道不算违法么?公务员法第53条还具体明确的纪律,包括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公车私用属于谋取私利,公车公用作为上级命令公职人员不得拒绝执行,违法了这些纪律,哪还有合法可言。

  当然,作为一位处长,这些道理不可能不知道,作出公车私用“不违法”的雷人回应,不过是被舆论和监督夹击之下,词穷理亏之后的无奈应对。违纪违不违法是个常识问题,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揣着明白装糊涂的背后,是一些官员过惯了权力“福利”的生活,禁令之下显得不太自在。就像这段时间,在道道禁令紧逼之下,很多公务员口无遮拦地嚷嚷着“公务员不好当”、“做官不易”、“考虑辞职”一样,是这些人习惯了把不合规不合法的“福利”,当成了理所当然,一旦取消,就感觉莫名其妙,甚至出离愤怒。殊不知,在法治社会,监督是会常伴公职人员左右的,任何一点灰色收入都应被纳入违法行列。

  违纪就是违法作为常识应该被不断重复,给公职人员们敲响警钟——绝对不能以“不违法”来自以为是,在遵纪上也要不越雷池,只有平时不违纪,才能不违法。不过还有人能讲出“公车私用不违法”的雷语,说明对公车私用的法律惩罚还没有达到杀一儆百的效用。这也提醒人们,约束公车私用,需要一套让侥幸官员无话可说的细致法规,有禁项还要有罚则、有原则之后还得再细化。不止于将“遵守纪律”作为法定义务,更要将每项纪律都上升为法律,让那些还在装疯卖傻、心存侥幸的人能好好掂量掂量自己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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