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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冲刺练习(十)

来源:考试吧 2016-09-18 10:18:20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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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及解析:

  1.C[解析]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附有条件的行为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A项中李某不一定能活到50岁,因此所附的事实不一定发生,属于条件,而不是期限;B项中,王某不一定能通过司法考试,因此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D项中3天后下雪与否是不确定的,也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C项中,6月6日是确定会到来的,属于期限,因此C项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A [解析]代理权产生根据不同是划分代理种类的基本标准,这也是我国《民法通则》第64条明确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其划分标准是代理权的来源。正确选项是A。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是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不属于代理的类型,故B项不符合题意。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是根据代理人是否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后果是否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为标准划分的代理类型。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是根据代理人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时是否显示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划分的。隐名代理是不显示被代理人名义的代理,其与间接代理有近似之处,但隐名代理是大陆法系的概念,间接代理是英美法系的概念。

  3.C [解析]根据《民通意见》第51条的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本题中,张某反对王二参加合伙,则表明王二不能成为合伙人,既然王二不是合伙人,也就不必分担该5万元的损失了。

  4.C [解析]《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王某在课间休息时离开教室打电话,未尽到看护职责,应由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5.A[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该法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A项当选。需要注意的是C项,根据该法第137条,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权利被侵害之日”,故不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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