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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东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公务员的价值取向

来源:考试吧 2014-07-17 16:59:29 要考试,上考试吧! 公务员万题库
“2014山东公务员考试面试热点:公务员的价值取向”由考试吧发布,供考生参考学习备考2014山东公务员面试。

  内容摘要:公务员精神是一种由多种品质构成的价值共同体。追求公共利益是公务员精神的基本价值取向,这一取向要求公务员在公共领域作为“公共人”而非“经济人”存在,以公共利益为信仰,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职业标准;强化责任意识是公务员精神的核心价值取向,这一取向要求加强作为外部控制的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和作为内部控制的道德法则等自律建设,使信仰与责任统一;维护社会公正是公务员精神的根本价值取向,这一取向要求公务员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指向公共善;培育高尚人格是公务员精神的目标价值取向,这一取向要求公务员具有鲜明的荣辱观,无论是在公共领域还是社会领域都具有较高的道德认识和道德行为。

  关键词:公务员精神;价值取向;公共利益;责任意识;社会公正;高尚人格

  曾庆红同志将当代中国公务员精神凝炼为“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四个方面。这一言简意赅的概括不仅深刻表达了公务员工作的内在性质、时代特征,而且蕴涵了鲜明的价值取向: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其基本价值取向,以强化责任意识为其核心价值取向,以维护社会公正为其根本价值取向,以培育高尚人格为其目标价值取向。

  一、追求公共利益:公务员精神的基本价值取向

  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是人民权力的具体行使者,是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职能,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其特殊性在于,与其他任何职业所具有的个体理性不同,他是公共理性的产物,是“公共人”,而不是“经济人”。这种特性决定着公务员精神的价值本质是,在公共领域为公共利益而奉献。它的意味是,公务员的活动界面在于公共领域,公务员的工作目标是追求公共利益,公务员的人格特征是奉献。这与经济人在私人领域的活动截然不同。

  在私人领域,任何人作为经济人,其道德价值或精神追求的是以自己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为动力和目标归宿,追求私利具有其必然性、可能性和合理性。这个领域,以及其他一般职业都不一定与人民利益、与党和国家的奋斗目标和宏大理想相联系。但是在公共领域,公务员作为公共人,他的个人利益是与经济人相悖的,他所掌握的公共权力既具有绝对的价值指向性:以公共利益为信仰,以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职业标准;又具有绝对的私利排斥性:公利是唯一具有合法性的价值,私利在此则不合理、不道德、不合法,必须严格遏制、抵制私人利益向公共领域的渗透、蔓延和侵入。在这种情况下,公务员职业的最大矛盾就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冲突。以什么样的准则、怎么样来协调这种矛盾充分体现了公务员精神的价值取向。

  在社会主义国家,公务员追求的公共利益在其现实性上就是为人民服务。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来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始终是最紧要的。全国各族人民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主体,人民群众积极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我们事业成功的保证,不断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全部奋斗的最高目的。”在社会主义国家,把“热爱祖国、忠于人民”作为公务员的首要精神决不是一种宣示,而是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强烈的现实需要。它解决了公务员精神的首要问题和根本问题即公务员为谁服务的问题。它表明,公务员的权力源泉在于人民,权力性质是公共性,权力的指向是公共利益;而这一切又决定着公务员职业不仅仅是公务员个人安身立命之所,而是以“公务性”来体现职业最高精神境界,是与党和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价值行为。

  是否以公共利益为追求目标,以公共善为价值准则是录用公务员、考核公务员的基本标准。任何一个试图谋求进入行政管理这个公共领域的人,首先必须具备对权力的公共性的认知,具备为人民服务的信仰,缺失这种认知或信仰的人没有资格被选用为公务员;淡化这种认知或信仰的人,应当从公务员队伍中予以辞退。

  二、强化责任意识:公务员精神的核心价值取向

  现代公共行政已经从统治行政、管理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其本质就是服务,而服务型行政就是责任型政府。因为,社会在分工、公民在授权时不仅将权力让渡给了行政人员,与此同时,也对他们赋予了责任;在公务员接受自己的职位时,不仅接受了某种权力,与此同时,也对授权者作出了承诺,不管这种承诺是明示的还是意味的,按照契约伦理或习惯道德法,公务员承担了与公共权力相应的行政责任即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责任不仅是公务员与生俱来的一种内在要求,也是民主政治时代的一种基本价值理念。前者是说,责任与权力同在,后者是说,责任包括政治上的、行政上的、法律上的、道德上的。在我国,“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是公务员的全部责任。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因而,公务员精神就要体现“向人民负责”。在现时代,“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是公务员责任意识的具体体现。“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是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的集中体现,它要求公务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唯书不唯上而唯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在岗位上体现对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强烈意识。“顾全大局、团结协作”表达的责任是,不同职级不同部门的公务员在国家和人民利益面前,要树立全局观念,以大局为重,加强团结,大力协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也是责任意识的直接表达,所谓“恪尽职守”是指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在其岗思其事,在其位谋其政,努力提高适应本职工作需要的能力水平,为党和国家、人民的利益兢兢业业;所谓“廉洁奉公”是指廉洁自律,克己奉公,秉公办事,以责定行,以行履责。这不仅是公务员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人民利益关系的行为方向,而且也是公务员行为价值指向的基本要求。换言之,如果没有这种公务职责意识,公务员就可能消极怠工,擅离职守,私欲膨胀,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因循守旧,故步自封。

  强化责任意识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外部控制,用制度设计来排除公务员在公共领域中追求私利实现的可能性,实现公共性与私人性的严格分离;二是内部控制,用道德法则来促使公务员树立公共利益信仰,使责任内化为行为者的价值目标。从1993年颁布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开始,到去年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公务员法的颁布,国家正逐步通过制定规则、立法等外部的技术性规定来强制责任的履行。与之相适应的是,在暂行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全国各地深入开展了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活动,宣传、号召广大公务员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行为指针。尤其是公务员精神的提出,更明确地指明了公务员的行为指针,可以更有效地培育公务员内心的道德法则,由内在的信念、信仰等价值性引导来培植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使责任感成为公务员的自觉、自由、自主意识。可以说,公务员精神的弘扬和公务员法的实施,能够有效实现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的统一,强化公务员作为核心价值取向的责任意识,最终实现公务员信仰和责任的统一。

  三、维护社会公正:公务员精神的根本价值取向

  维护社会公正是公共行政公共性的道德价值内容。公共领域是一个价值领域,在某种意义上,是超越利益之争的,因而既具有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性——协调、引导公正的使命,也具有维护社会公正的可能性——保护、实现公正的能力。作为一种必然性,公共行政是交换正义的供给者。“公共行政如果要保证其公共性的话,那么仅在政治的和经济的职能的实现中是不可能做到的,只有同时承担起道德责任,才能够保证自己是真正公共的行政。而在公共行政所有的道德责任中,维护和提供交换正义又是它的基本内容。”(张康之,《寻求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72页)作为一种可能性,公共权力是社会公正的实现者。公共权力的基本表现是制定和推行公共政策(制度),而公共政策正是利益的调节器。可以说,社会公正总是首先体现为制度公正。

  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要求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层次的利益,平衡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关系,满足各种不断发生的社会要求,使人们的行为选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维护的是与公共善内在一致的社会秩序,惩罚的是与公共善逆悖背离的社会行为。其精神实质就是公正,即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但是,制度并不天然地具有公正性。这是因为,制度的公正性,特别是其运行的公正性在某种程度上还取决于其实施者即公务员所具有的公正品质。如果公务员在其公共权力的运行中,具有公正无私的伦理立场和正直刚毅的行政德性以及为维护正义而无所畏惧的伦理勇气和伦理坚定性,就是说,公务员保证公共权力运行指向的是公共利益,是公共善,那么,社会公正就能在公正制度的维护和权力的公正运行下有效地在全社会实现。反之,如果公务员偏私,介入交换关系,用以谋取个人的利益或某一组织或集团的利益,权力的公共性就会偏离,公共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就是不公正的。由此可见,维护社会公正不仅是一个法律制度和体制上的问题,而且是公务员的行政行为问题。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能够作出道德判断的行为必定具有利害影响性,公正行为或者其对立面偏私行为都会涉及到对他人、对社会、对自然的利害影响。因此,公正是一种道德价值。在私人领域,公正是一个“应然”范畴,而在公共权力领域,却是一个对公务员的“实然”要求。如前所述,公务员的活动与其说是一种行为性事务活动,毋宁说是道德性价值活动。这种活动对社会而言,或者构成“有利”影响或者造成“有害”影响,而不像在私人领域,人的行为可能指涉非利害性,存在价值中立的情况。因此,公务员要保证公共权力的公共性,就要“四慎”:慎权,做到权为民用;慎微,做到利为民谋;慎独,做到情为民系;慎欲,做到欲为民节。在公务员精神中,“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仅表达了一种责任意识、人格状态,而且显示了一种行为目标、价值取向——使公共权力维护社会公正。正是这种目标使公务员成为公共善的执著追求者,正是这种取向使公务员成为国家和政府的代表、化身。因此,维护社会公正,是公务员精神的根本价值取向。

  四、培育高尚人格:公务员精神的目标价值取向

  公务员精神是一种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特点之一是辐射性,即对社会大众的示范性和影响力。公务员如何履行职能,如何处理对己、对人、对社会、对自然的关系不仅直接地为社会提供了榜样,而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成员对道德价值的追求。这是由于公务员不仅是行政管理职能的担负者,而且是社会伦理文化的承担者和公共道德指令的践履者,一个社会的伦理文化的良性运行首先需要公务员的支持、维护和践履,需要公务员发挥表率作用。加强公务员的人格塑造不仅关系到其履行职能的水平、质量,而且影响到社会道德状况的发育、发展。公务员的良知、人格任何时候都是社会健全的支撑点。

  注重行政人员的人格魅力,是行政人员的职业特性使然,是公共权力实现其公共性的内在需要。为此,很多国家加强了对国家公务人员的道德立法。比如,美国于1978年制定了《美国政府行为伦理法》,1989年又通过了《政府行为伦理法改革法案》,并重点加强了廉政监督。1994年,韩国对1981年通过的《公职人员伦理法》进行了第七次修订,2001年又通过了《反腐败法》。

  但实际上培育公务员高尚的人格不仅具有公共意志要求的必然性,也具有主体意志选择的自由性。一方面,公务员的职业活动是在公共意志的作用下完成的,公务员的行为选择具有指向公共利益和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的必然性,从理论上说,他没有选择不道德行为的自由。但是公务员的公共意志又是主体意志自我选择的结果,如何在公共领域确立自己的价值目标、设计自己的人生道德,公务员是自由的。这就意味着,公务员也有做恶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另一方面,公务员的人格不仅是一种职业训练的结果,也是其职业之外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的结果。在公共性之外,他要进入社会性,社会性的广泛自由为其人格形态提供了充分张显的机会。实际上,“八小时之内”与“八小时之外”的人格是否一致,考验着公务员对多重角色属性的认同和自觉。如果在职业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公务员达到了道德义务的自觉,他对“绝对命令”和“社会责任”的拳拳服膺不是一种“忍受”,不是一种“负担”,而是一种内在需要和内心享受的结合和自觉,是他生活的本质和生命的本质,他就必然进入道德自由的境界,培育出高尚的人格。

  当前,培育公务员的高尚人格首先要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给公务员提供了知荣明耻、褒荣贬耻、扬荣抑耻的根本准则,是我国公务员高尚人格的组成部分,对积极引导和规范道德生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塑造高尚人格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弘扬公务员精神,首先要求公务员成为“八荣八耻”的积极实践者,用自己的模范言行和人格力量作出表率。

  “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这三十二个字,字字珠玑,句句蕴味,“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是公务员精神的灵魂,明确了公务员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是公务员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是公务员精神的核心,明确了公务员的职业观,是公务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则是公务员精神的保障,明确了公务员的人格操守,是公务员在工作中处理各种关系时的基本要求。这其中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是一个相互关联的价值系统:公共利益是公务员必须确立的信仰和基本价值,这是承担其公务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公共利益的信仰,公务员的责任必然外在于己,而不是一种职业的本能和实现自我的内心满足;而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是实现其价值追求的基本环节,它指向社会公正,没有责任意识的自觉,没有“铁肩担道义”的使命,公正就会远离职业本质,远离生活中心;社会公正不仅体现为公共行政提供的公共物品,其实现也需要依靠公务员的公正品德,因此,在个人品性上,高尚的道德人格是保证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的人性基础和基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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