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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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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3章(2)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额转让(记忆)

  (一)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条件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3.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二)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程序

  申请出资额转让→董事会审查决定→报告审批机关批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别提示】董事会审查时应注意掌握:(1)出资额的转让是否经合营各方同意;(2)出资额的转让是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3)是否对出资额的受让方进行了资格审查,是否符合转让条件。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营企业在主管部门下发批准证书之日起成立

  B.合营一方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时,无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C.合营企业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D.合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部分,可由合营企业借款解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因此选项A错误;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因此选项B错误;根据规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此选项C错误;正确答案为D选项。

  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记忆)

  (一)合营企业的期限

  1.举办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记忆提示】服务业、房地产业、资源开发、限制投资。

  2.合营企业约定合营期限,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将合营合同中约定的合营期限条款修改为不约定合营期限的协议,应提出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查。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合营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上述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要求宣告该企业破产;企业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企业应予解散。

  【记忆提示】届满、亏损、违约、灾害、目的不达、其他+破产。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关,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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