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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3章(1)

  查看汇总:201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热点文章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包括四节,重点节是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重点知识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式比例和期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本章主要题型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但也有可能与其他章节结合起来考一点案例分析,因此,重点是核心关键知识点的记忆,综合运用能力要求不高,记住关键的数字、条件和一些简单的计算即可。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记忆)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这种形式按照中外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责任和利润分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这种形式较多地应用于投资多、技术性强、合作时间长的项目。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中方投资者可以无形资产等要素作为合作的条件,解决了我国企业投资资金缺乏的问题;允许外方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对外国投资者有较大的吸引力;在合作期满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了解)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

  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也可以在中国境外借款,并有权依照规定支配使用企业自有资金。

  3.物资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其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购买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4.产品销售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销售产品,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产品。

  5.外汇收入使用权。外国投资者对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配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以及企业终止时分得的资金可以依法汇往国外。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记忆)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作了明确规定。

  (一)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1)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2)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3)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4)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5)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忆提示】基础产业、高新技术、竞争产品、环保技术、西部开发。

  (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1)技术水平落后的;(2)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3)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4)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忆提示】技术落后、不利环保、保护性开采、逐步开放。

  (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1)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2)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3)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5)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记忆提示】危害利益、污染环境、占用耕地、危害军事、中国特有工艺。

  (四)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记忆提示】允许→鼓励(全部出口);限制→允许(七成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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