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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答案及解析]
该企业财务人员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是不正确的。具体有以下几处错误:
(1)税前列支的广告费不符合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当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5500×15%=825(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900万元超过了当年广告费的扣除限额,只能在税前列支825万元,所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00-825=75(万元)。
(2)税前列支的管理费用不符合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发生额×60%=50×60%=30(万元)> 5500×5‰=27.5(万元),所以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27.5=22.5(万元)。
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支付给企业内其他部门的租金5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为960-50+27.5-50=887.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0-887.5=72.5(万元)。
(3)税前列支的财务费用不符合规定。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的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财务费用=180-40+25=165(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5=15(万元)。
(4)税前列支的营业外支出不符合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自然灾害地区的捐款80万元,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600×12%=72(万元)。
因逾期还贷向银行支付的罚息20万元,可以在税前扣除。
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营业外支出=72+20=92(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92=8(万元)。
(5)该企业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600+75+72.5+15+8=770.5(万元)。
(6)该企业2010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770.5×25%=192.63(万元)。
4.
[答案及解析]
(1)该企业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100+20+14)×25%=33.5(万元)
(2)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3.5×20/(100+20+14)=5(万元);在A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20×20%=4(万元),低于抵免限额,可以全额抵免。
(3)B国所得的抵免限额=33.5×14/(100+20+14)=3.5(万元);在B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14×30%=4.2(万元),高于抵免限额,按抵免限额3.5万元抵免。
(4)该居民企业2010年实际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33.5-4-3.5=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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