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十七】特殊制度
1.★代位求偿制度:财产保险+第三人引起+保险人已支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名义求偿
(2)向第三者求偿,但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除非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3)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
①在保险人赔偿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放弃无效。
2.误告年龄条款
(1)超越年龄限制:解除合同,退还现金价值。
(2)未超越年龄限制:多退少补。
【考点十八】票据关系和票据行为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3.★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4.★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5.★签章:
自然人签章 |
签名或盖章 |
单位签章 |
单位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
(2)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6.票据行为的代理: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其代理关系
【考点十九】票据权利
1.★效力:
【必背法条1】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必背法条2】如果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必背法条3】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现金的才能挂失、非必经、暂时程序)、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票据出现,终结诉讼)
3.票据权利的消灭
票据 |
对象 |
起点 |
时间 |
商业汇票 |
出票人、承兑人 |
到期日 |
2年 |
银行汇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个月 |
追索权 |
前手 |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
6个月 |
再追索权 |
前手 |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
3个月 |
4.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必背法条】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必背法条】
5.【必背法条】★伪造——伪造票据本身和伪造票据上的签名
被伪造人 |
未从事票据行为,无需承担票据责任。 |
伪造人 |
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其他真实签章人 |
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
6.★变造——改变签名以外的记载事项
(1)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前,应当按照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2)如果当事人的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当按照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3)如果无法辨别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