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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重点资料(4)

来源:考试吧 2014-10-22 10:30:47 要考试,上考试吧! 会计职称万题库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备考,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前重点资料(4)”,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考点十四】保险公司

  1.设立:

  (1)注册资本最低2亿,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

  (2)经保监会同意,6个月决定是否筹建,1年完成筹建,提出开业申请,保监会60日决定,保险公司6个月内登记。

  2.终止

  (1)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业务范围: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4.★保险代理人VS保险经纪人:

  (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注意】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办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委托。

  (2)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佣金一般由保险人支付,保险经纪机构不得同时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收取佣金)

  【考点十五】保险合同

  1.特征:双务有偿、射幸、诺成、格式、附和、最大诚信

  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保险费。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自然人或法人)和保险人。

  4.被保险人:

  (1)财产保险:自然人和法人;人身保险:自然人

  (2)★死亡保险:

  ①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父母为子女投保的除外;

  ②死亡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父母为子女投保的除外。

  ③合同生效2年后或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保险公司需要赔付。

  5.★受益人:

  (1)自然人、法人均可。被保险人是受益人,其他人做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

  (2)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保险合同:

保险单 

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相抵触,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暂保单 

临时保险凭证,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与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具正式保险单,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投保单 

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 

  7.保险合同的变更:

  (1)保险标的转让,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一般情况下,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需要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考点十六】双方权利义务

  1.投保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危险增加通知、保险事故后通知、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

  2.保险人的义务:

  (1)及时核定,复杂30日核定,60日不确定先予支付。

  (2)支付止损费、查证费、责任保险的诉讼费。

  3.★索赔的时效:

  

索赔权利人 

诉讼时效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人寿保险: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其他保险: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 

  4.解除合同权:

  (1)★一般情况,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2)保险人单方解除:投保人故意或有失

  ①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不退还保险费。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给付保险金。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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