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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
【导读】本章属于教材中最重要的章节之一,主要是介绍流转税中的四大税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这四个税种都是针对我们日常的经济生活中的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这样的行为而征收的。在今年的教材中,对本章的知识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和扩充,一方面使教材内容更符合现行税法的规定;另一方面提高了本章的难度。本章的内容在每年的考试中都很重要,今年估计不但会在客观题中进行考察,还会出现在主观题中,而且还可以将本章的内容和第五章、第六章的内容结合起来出现在综合题中。对于本章的四个税种,我们既要掌握每一个税种的知识,学会如何计算应纳税额,还要掌握四个税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难度是比较大的,但是掌握以后收获也是很大的,投入产出比肯定大于1,大家还是努力攻克这个堡垒吧!
第一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增值税的概念
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是流转税中唯一的价外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不含税的价款,普通发票上注明的是含税价款。
这部分知识简单了解即可。要知道我国正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性增值税转型试点。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一)销售货物
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除特殊情况外,都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货物,是指除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之外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特殊情况:不动产的销售征收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特殊情况: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三)进口货物
进口货物应该在进口时缴纳增值税。
(四)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重点)
1、将货物交付他人销售。
2、销售代售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里主要的考点和难点是区分第4-8种情况,其中只有第四项第七项中是不包括将购买的货物用于特殊用途的,做题时一定不要搞混了。
这八种情况下,虽然货物的转移没有带来资金的转移,但仍然要缴纳增值税。
把这个8条仔细阅读三遍,你会发现一个规律,凡是购买的用于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算视同销售以外,其他各种非正常抵扣的情况均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缴纳增值税的有( )。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
B.将自产的货物分配给股东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D.将自建的厂房对外转让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BC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2)选项D应缴纳营业税。
【例】甲市A、B两店为实行统一核算的连锁店,A店的下列经营活动中,不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是( )。
A.将货物交付给位于乙市的某商场代销
B.销售乙市某商场的代销货物
C.将货物移送B店销售
D.为促销将本店货物无偿赠送消费者
答案:C
解析:A店将货物转移到本市的B店,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五)混合销售行为、(六)兼营
1、混合销售应该和兼营在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分别掌握。
相同点:
都是同时提供了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不同经营项目。
不同点: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同一项具体的销售行为中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针对同一个对象,产生同一个收入,很难区分收入的准确来源。例如:一家装修公司,经营地板,并负责安装,这就是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同时兼有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且两者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相应的收入很容易划分来源。例如:一家酒店,在内部开设了商场,这样的行为就属于兼营。
2、各自的特殊规定:
――对于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生产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
(2)以从事非应税劳务为主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3)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征收增值税。
――对于兼营
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分别交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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