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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七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七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第四节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

  一、侮辱罪

  (一)概念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诽谤罪(第246条)

  (一)概念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3、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认定

  1、区分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行为手段不同。

  2、区分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所捏造事实的性质不同和犯罪目的不同。

  第五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一、侵犯通信自由罪(第252条)

  (一)概念

  侵犯通讯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第253条第1款)

  (一)概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一)概念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机关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民主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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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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