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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七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七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第十七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一、故意杀人罪(第232条)

  (一)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第233条)

  (一)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年满16岁以上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死亡,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其他犯罪行为,虽然也是过失致人死亡。但因刑法分则另有规定,就不再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而依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因失火致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等等。

  三、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一)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种情况。轻伤、重伤的区分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为统一标准;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三)认定

  1、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刑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为实施其他犯罪致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即刑法分则其他条文中关于“致人重伤”的规定,应当按照该条文的特别规定定罪处罚,不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如因抢劫致人重伤的定为抢劫罪,强*致人重伤的定为强*罪等等。

  2、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2)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也在于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5条)

  (一)概念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重伤的鉴定标准与故意伤害罪相同;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过失。

  (三)认定

  过失致人重伤,刑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所谓“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在其他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过失犯罪中造成他人重伤的,以该条文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定过失重伤罪。如过失爆炸致人重伤的定为过失爆炸罪;危险物品肇事致人重伤的定为危险物品肇事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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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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