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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七章

考试吧提供了“2010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第十七章”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0政法干警考试。

  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一、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一)概念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绑架罪(第239条)

  (一)概念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视为绑架的一种特殊形式,以绑架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

  (三)认定

  1、区分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虽然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复杂客体,后者是单一客体;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后者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或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非法占有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目的,后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或者是为了索要债务而拘禁他人。

  2、区分绑架罪的罪数形态。在绑架过程中,如果造成了被绑架人的死亡,无论死亡的结果是由于行为人的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都只定绑架罪一罪,而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绑架过程中,对女性被绑架人实施了强*,应当以绑架罪和强*罪实行数罪并罚。不满16岁的犯罪人,绑架中杀害被害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一)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

  (三)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有的人为他人介绍婚姻或者介绍收养子女而收取他人财物,这与拐卖妇女、儿童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出于善意,后者则是出于恶意。

  2、区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数形态。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联系,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淫,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等等,按照刑法的规定,这些行为仍然属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范畴,应当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认定为数罪。如果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杀害或者伤害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应当认定为数罪,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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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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