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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2)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路,备考2010基层政法干警考试。
第 5 页: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民通意见》第51条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

  2.B[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履行问题。可以运用合同的相对性理论应对这一类型的问题。合同具有相对性,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属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第三人并不因此成为合同当事人,在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不能直接向债务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3.D[解析]本题考查保管合同中保管费用的规定,解题时只要判断出是否为保管合同并识记相关规定,则可以轻松得出结论。

  《合同法》第366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本法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C[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5.A[解析]本题考查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关系,解题时首先应该明确二者之间的理论上的关系。《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6.D[解析]本题考查赠与合同的知识点,赠与合同一般可以撤销,但有例外,一定要注意。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讧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对医院的赠与是公益事业性质的赠与,不得任意撤销,A错误。“不需要救护车”不是撤销的法定理由,故选项B错误。赠与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故选项C错误。《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故选定D项。

  7.A[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侵权问题,可以逐个分析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解题时要注意各个权利之间的区别,还要明确侵权的构成要件。隐私权,是公民以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构成侵权。杂志社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王某的身体,不构成侵害其生命权或健康权。据此,选项A正确。

  8.C[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侵权中教唆、帮助不同的人的侵权性质是不同的,责任也是不同的。要区分被教唆帮助者的民事行为能力。《民通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9.B[解析]本题考查外国优先权的知识点,题目较为简单,但考生要通过此题掌握外国优先权的内容。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10.D[解析]本题考查人身权和违约的知识点,有一定难度,解答肖像权侵权问题应该注意的是侵权的构成要件,特别是营利。其他权利的侵权问题也应该从构成要件入手。《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摄影公司未经刘小姐允许转让肖像的使用权是不合法的行为,无权处分刘小姐肖像的行为构成对刘。小姐肖像权的侵害,同时摄影公司的做法也违反了其与刘小姐之间的约定。因此AC项正确。但该写真照片作为受委托完成的摄影作品,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其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即摄影公司,B项正确;本题中并没有明确涉及非法披露私人生活秘密等问题,并不存在侵害隐私权的情况,D项错误。

  11.C[解析]本题考查留置权的使用,考生应当知道《物权法》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做了较为宽限的规定,不局限于《合同法》规定的几种合同。《合同法》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C[解析]本题考查合同的成立,应该明确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不动产的登记只是一个备案和公示公信的作用,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一点一定要注意。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要区别对待。《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与是否办理登记无关,因此A、B两项错误。《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因此C项正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主张解除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因此D项错误。

  13.B[解析]本题考查承包经营权的相关知识点。由于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所以考生复习时应该明确该权利的主体、转让的条件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家庭承包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用于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4.D[解析]本题考查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除选项D外,ABC三个选项均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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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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