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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2)

考试吧提供了“2010年基层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预测试卷”,帮助考生锻炼解题思路,备考2010基层政法干警考试。
第 5 页:参考答案

  15.D[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行为能力。属于对基本理论的考查,要求考生熟练掌握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理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的制约。民事行为能力既包括取得民事权利的能力,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确认的,与自然人的主观意愿无关;并不是所有的自然入均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精神状态正常的自然人才能享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被限制或剥夺。因此,ABC是错误的,只有D的表述是正确的。

  16.A[解析]对于本题,如果考生不能记住相关法条,运用一般民法原理或从一般人的角度分析,也能得出答案,因为民法在很大程度上情理性较强。《民通意见》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17.A[解析]本题考查代理的相关知识点,需逐项判断。代理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一种民事行为。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但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并不由代理人承担,而是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A项表述不正确,为正确答案。

  18.C[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故C项符合题意,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是其成年子女,而不是未成年子女。

  19.A[解析]直接记忆相关知识点。《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本题中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甲单位。

  20.C[解析]本题考查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问题。思考时应该清楚区分中国法人资格和外国法人资格的标准,以及中国法律的适用条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

  21.B[解析]本题考查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B项表述错误。

  22.D[解析]本题考查无因管理知识点。通过阅读题目,我们应该第一步确定本题是一个无因管理行为,在这一基础上分析管理人的相关权利。《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3.A[解析]本题考查孳息的归属,在买卖合同中,一般以交付作为分界线,这与买卖合同中的风险承担如出一辙。考生可以共同记忆。《合同法》第163条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生下的小牛属于交付之后的孳息,应该归乙所有。

  24.C[解析]本题考查可抵押的客体,一般情形下,法律对抵押无限制,但由于有些物很特别,或价值巨大,或抵押后风险较高,易影响社会稳定,所以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耕地、宅基地不能抵押。玉米可以抵押且不用登记。

  25.B[解析]本题考查买卖合同的性质。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买卖合同的定义解答此类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买卖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买卖合同不需要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属于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标的物是否交付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成立和生效。如果出卖人没有按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买卖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

  26.B[解析]本题考查对人身权的各种侵害,考生应从被侵权者的损害入手,分析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隐私权,是公民以其个人秘密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受到损害的,构成侵权。报社的行为并没有直接针对甲的身体,因此谈不上侵害其生命权或健康权。据此,应选选项B。

  27.D[解析]本题考查债的分类,解题时应首先明确分类的标准,然后再予以解答。根据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债可划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债称为种类之债。在前者,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特定化;在后者,债成立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当事人仅就其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28.B[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公信原则,理解公信原则的内容是解答此题关键,同时,考生在复习时,应当注意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比较。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对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而非真正权利人的保护,仅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

  29.B[解析]本题考查合同履行期限。解答这类题目必须把握合同的本质,双方的合意。所以在没有规定和特别约定的情形下,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履行,但是不得损害他方利益。《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0.A[解析]本题考查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点,首先应该明确,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有区别的,这是考查的重点。《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各种类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具有平等性和一致性。法人不能享有一些专属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院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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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申论教研室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学者。长期从事公务员...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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