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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8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6-10 17:21:15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注册会计师《税法》最新讲义及习题:第8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考情分析
第 2 页: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三、税收优惠(★★★)

  享受房产税减免优惠的房产可分为三种:一种是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房产;二是财政部批准减免税的房产;三是省级人民政府特准减免税的房产。

  (一)房产税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提示】以上优惠中所说的自用,是指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如果是对外出租或者用于营业项目用房,不免征房产税。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2.纳税人因房屋大修导致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3.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5.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6.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提示】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列举的不全,把经常涉及的优惠列举出来,没有列举的优惠也要了解。

  【例题9·多选题】下列房产中,可以免征房产税的有(  )。

  A.军队出租的空余房产

  B.企业自办学校用的房产

  C.企业因季节性停用的房产

  D.企业停产后出租给饮食业的房产

  【答案】AB

  【解析】选项C、D需要征收房产税。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例题10·单选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房产税的是(  )。

  A.行政机关所属的招待所使用的房产

  B.施工期间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

  C.施工期间施工企业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办公用房

  D.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均为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中的免税项目。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合考虑,方便记忆,具体参见表8.2。

  (二)纳税期限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纳税地点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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