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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2-20 14:40:2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知识点: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项目 

解析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答案解析』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解析1】设备在建工程(可抵扣)与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抵扣)
【解析2】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解析1】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解析2】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中,可以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企业的损失(“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的计算抵扣应伴随货物 

  知识点:进项税额转出

  

  上述1~3的购进货物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在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三种:

  第一:原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第二: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第三:利用公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免税或非应税收入/全部收入

  知识点:应纳税额计算

  (一)计算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

时间限定 

税法规定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
(1)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计算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处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进项税额转出

  (四)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销售方冲减销项税额,购货方冲减进项税额

  (五)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七)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八)新增内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

  1.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 

专用设备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 

税控盘和报税盘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 

税控盘和传输盘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2.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九)新增内容: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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