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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

来源:考试吧 2014-02-20 14:40:28 要考试,上考试吧! 注册会计师万题库
考试吧为您整理了“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预习知识点第二章”,方便广大考生备考!

  2.特殊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掌握)

  【要求】考试中各种题型都会出现,必须熟练掌握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要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收到代销清单或代销款二者之中的较早者。若均未收到,则于发货后的180天缴纳增值税。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要点】

  ①售出时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②按实际售价计算销项税;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应按“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要点1】上述(4)~(8)项视同销售行为,对自产货物处理是相同的,对购买的货物用途不同,处理也不同。

  ◆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6)、分配(7)、赠送(8),即向外部移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

  ◆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4)、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5),即货物进入最终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要点2】视同销售不仅缴纳增值税,还会涉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知识点: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为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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