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计税依据 |
基本规定 |
收入全额 |
Ø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Ø 关于折扣的处理原则: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Ø 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Ø 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上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按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的价款,计算: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
收入差额 |
允许减除特定项目金额 |
核定营业额 |
纳税人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成本利润率,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能力等级2)
1. 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2. 混合销售行为——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
3.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能力等级2)
1. 基建单位和建安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建筑材料、构件,用于本单位、本企业建筑工程的,移送时征收增值税。但是现场制造并直接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 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其他的单位与个人征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征增值税;电信单位销售电信物品并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征营业税,单纯销售电信物品而不提供电信劳务的征增值税。
3. 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燃气公司等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属增值税价外费用,征增值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及代办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征收营业税。
4.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1). 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2). 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
(3). 自产货物范围: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4). 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营业税。
5.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按适用税率(5%)征收营业税。
税收优惠
一、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税收优惠规定
(一)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政策性文件所规定的免税项目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其他规定的减免税项目(P138—143)45条
这一部分规定非常散乱,一要注意减免税的层次;二要注意与企业有关、与其他税种有关的减免项目。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3条143页-144页(掌握,能力等级2)
1.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务,采用预收款方式 |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
2.自己新建建筑物销售,自建行为的纳税时间为 |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当天 |
3.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 |
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移送当天 |
4.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 |
收讫此类款项的当天 |
5.扣缴义务人 |
代纳税人收讫营业额的当天 |
6.贷款逾期90天(含)尚未收回; 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 |
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
7.融资租赁业务 |
取得租金收入的当天 |
8.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
9.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 |
取得营业收入的当天 |
10.保险业务 |
取得保费收入的当天 |
11.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 |
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当天 |
12.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 |
售出电话卡并取得收入当天 |
13.建筑业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
签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收讫营业收入、取得收款凭证的当天; 未签订合同,收讫营业收入、取得收款凭证的当天; |
二、纳税期限(了解,能力等级2)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三、纳税地点(能力等级2)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但是建筑业、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的另有规定。
【特别提示】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P145)
一般劳务机构地;外省劳务发生地;
一般建筑发生地;跨省建筑机构地;
无形资产机构地;房屋土地所在地(坐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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