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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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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2章(2)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四、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之一是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所以本题选项A是错误的。

  (二)合伙企业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相关考点1】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时必须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相关考点2】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除企业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外,合营企业的清算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

  2.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违反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题·多选题】某合伙企业解散时,在如何确定清算人的问题上,合伙人甲、乙、丙、丁各执一词。下列各合伙人的主张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试题·新)

  A.甲:由我们4人共同担任清算人

  B.乙:我是大家一致同意的企业事务执行人,只能由我担任清算人

  C.丙:建议从我们4人中推出一个担任清算人

  D.丁:合伙企业清算不允许由合伙人担任,因此建议请一名注册会计师来担任清算人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伙企业清算。根据规定,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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