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2中考 | 2012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托业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GRE GMAT |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零起点法语 | 零起点德语 | 零起点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 驾驶员
网络编辑 | 公共营养师 | 国际货运代理人 | 保险从业资格 | 电子商务师 | 普通话 | 企业培训师
营销师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化工工程师 | 材料员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注册会计师考试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Exam8.com) > 注册会计师考试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 > 正文

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第1章(5)

考试吧搜集整理了“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帮助考生夯实基础,扎实巩固各章知识点,充分备考。

  查看汇总:201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讲义汇总

  第五节 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

  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如果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的方式有就是诉讼和仲裁。

  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特征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以下特点:

  1.公权性。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

  2.强制性。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对于法院的裁决,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3.程序性。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

  (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

  1.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2)辩论的方式既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1)对于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2)当事人双方可以达成或者拒绝达成调解协议,在判决未执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就实体问题自行和解。

  (3)是否撤诉、上诉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三)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庭由三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的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且少数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除了适用于审判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以外,还可以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

  3.公开审判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审判过程;允许新闻媒体采访及报道。

  4.两审终审制度

  (1)如果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4)如果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考题·判断题】(2003年)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两审终审制。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当事人不上诉或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以及一审经过调解结案,则不发生二审程序,一审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考题·判断题】(2004年)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的判决不服的,可在4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该判决的执行。(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仍不服的,可在两年内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条件

  1.《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2)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1 2 3 下一页

  相关推荐:

  2012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随章测试题17套

  2012注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随章测试题12套

  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随章测试题29套

文章搜索
徐经长老师
在线名师:徐经长老师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详细]
版权声明:如果注册会计师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注册会计师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