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考试吧论坛 Exam8视线 考试商城 网络课程 模拟考试 考友录 实用文档 求职招聘 论文下载
2011中考 | 2011高考 | 2012考研 | 考研培训 | 在职研 | 自学考试 | 成人高考 | 法律硕士 | MBA考试
MPA考试 | 中科院
四六级 | 职称英语 | 商务英语 | 公共英语 | 托福 | 雅思 | 专四专八 | 口译笔译 | 博思 | GRE GMAT
新概念英语 | 成人英语三级 | 申硕英语 | 攻硕英语 | 职称日语 | 日语学习 | 法语 | 德语 | 韩语
计算机等级考试 | 软件水平考试 | 职称计算机 | 微软认证 | 思科认证 | Oracle认证 | Linux认证
华为认证 | Java认证
公务员 | 报关员 | 银行从业资格 | 证券从业资格 | 期货从业资格 | 司法考试 | 法律顾问 | 导游资格
报检员 | 教师资格 | 社会工作者 | 外销员 | 国际商务师 | 跟单员 | 单证员 | 物流师 | 价格鉴证师
人力资源 | 管理咨询师考试 | 秘书资格 | 心理咨询师考试 | 出版专业资格 | 广告师职业水平
驾驶员 | 网络编辑
卫生资格 | 执业医师 | 执业药师 | 执业护士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证) | 经济师 | 会计职称 | 注册会计师 | 审计师 | 注册税务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 高级会计师 | ACCA | 统计师 | 精算师 | 理财规划师 | 国际内审师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造价工程师 | 造价员 | 咨询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安全工程师
质量工程师 | 物业管理师 | 招标师 | 结构工程师 | 建筑师 | 房地产估价师 | 土地估价师 | 岩土师
设备监理师 | 房地产经纪人 | 投资项目管理师 | 土地登记代理人 | 环境影响评价师 | 环保工程师
城市规划师 | 公路监理师 | 公路造价师 | 安全评价师 | 电气工程师 | 注册测绘师 | 注册计量师
缤纷校园 | 实用文档 | 英语学习 | 作文大全 | 求职招聘 | 论文下载 | 访谈 | 游戏
考研_考试吧考研_首发2011考研成绩查询
考研网校 模拟考场 考研资讯 复习指导 历年真题 模拟试题 经验 考研查分 考研复试 考研调剂 论坛 短信提醒
考研英语|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考研政治|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考研数学|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专业课| 资料 真题 模拟题  在职研究生

名师指导:2010考研专业课刑事诉讼法笔记(一)

本文为名师指导2010考研专业课刑事诉讼法复习。

  欢迎进入:2010考研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信息请访问:考研 论坛  

  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

  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B。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a。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b。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4.各阶段辩护方式:

  侦查阶段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5.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

  A。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民诉比较),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P182T11)

  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P182T10)

  d.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P182T12)

  e。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B。公开宣判: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6.少数民族的规定:

  a。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b。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推荐:2010年考研招生简章专题
       特别策划:2010年考研大纲及大纲解析专题
       2010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大纲各科目概览
文章责编:gongxia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文章搜索
任汝芬老师
在线名师:任汝芬老师
   著名政治教育专家;研究生、博士生导师;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详细]
考研栏目导航
版权声明:如果考研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考研网内容,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