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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整理(4)

考试吧提供了2011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整理,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 1 页: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自我监督)
第 7 页: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第 9 页: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

  财政部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相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也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违法会计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 )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A.审计部门

  B.财政部门

  C.证券监管

  D.税务部门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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