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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整理(4)

考试吧提供了2011吉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讲义整理,帮助考生梳理知识点,备战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 1 页: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单位自我监督)
第 7 页: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外部监督)
第 9 页: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外部监督)

  (四)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会计法》规定)

  1.《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法律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权利,是指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会计法》赋予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其二是单位负责人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监督职权。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有权实施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1)建立健全制度——通过建立健全相关的会计制度,完善单位内部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账簿、款项和实物的盘点、核查制度。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各项财物、款项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进行记录、计算、反映、核对等。

  (2)对账实不符及时处理——会计人员对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理。对于账实不符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根据具体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人员可以直接处理的事项,可以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对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账实不符的问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及时报请单位负责人作出处理。

  (3)及时检举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检举违法违规行为。收到检举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收到检举的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会计内部监督表述错误的是( )。

  A.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B.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示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C.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

  D.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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