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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来源:考试吧 2020-5-26 11:46:49 要考试,上考试吧! 初级会计职称万题库
202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进行中,考试吧整理“2020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商业汇票的背书”,供广大考生备考使用,预祝大家考试顺利!

2020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主要内容】

  商业汇票的背书

  【所属章节】

  《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详解】

  考点:商业汇票的背书(★★★)

  1. 背书种类

种类 目的
转让背书 转让票据权利(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非转让 委托收款背书 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背书 质押背书 为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2. 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可补记)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还应当记载“委托收款”、“质押”字样。

  (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3. 粘单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 背书连续

  (1)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票据上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5. 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背书有效)

  6.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部分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多头背书);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7. 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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