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关于合伙企业债务的抵销规定】
如何理解“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分析】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的债务;而合伙企业某一个合伙人对该债权人的债务,只限于该合伙人,实际上属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如果允许抵销的话,那么就相当于强迫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例如: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合伙企业A,甲向戊借款5万元作为出资。合伙企业经营期间,戊欠合伙企业货款8万元,戊认为因为甲欠自己5万元,而自己欠合伙企业8万元,其中5万元就互相抵销了,只还A合伙企业3万元就可以结清三方的债权债务了。戊的想法不正确。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所以戊不能以对合伙人甲的债权抵销对A合伙企业的债务。
7、【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企业中由哪些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分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另外,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例如:甲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张某,某日为本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因此是法律所允许的。
8、【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的转换】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相互转换?
【分析】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可以相互转化。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只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转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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