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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班第四章练习

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预习讲义汇总

  2.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协议规定:

  (1)合营各方投资总额900万美元,成立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400万美元。公司注册资本中,外方投入60万美元。

  (2)合营中方,外方分期出资。第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交清,外方的最后一期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4年内缴清。

  (3)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不设股东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

  以上协议未能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并要求予以改正,改正后方能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设立后,出现了以下问题:

  ①外方合营者未经中方合营者同意,决定将自己持有合营企业的出资转让给丙方。

  ②该公司共有7名董事,经董事长和A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出席会议的董事共4人(含董事长)。会上一致同意修改合营企业的章程。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及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2)外方合营者转让出资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董事会的临时会议召开和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11597,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合营企业协议中,有以下内容不合法:

  ①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应占投资总额的1/2以上,所以本题的注册资本不应少于450万美元。

  ②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的比例不合法。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外方的出资比例低于25%。

  ③第一期的出资时间和比例错误。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交清。

  外方最后一期出资的时间不正确。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1000万美元,在分期出资情况下,各方投资者的最后一期出资必须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

  (2)外方私自向第三方转让出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此次董事会的召开和决议均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必须有1/3以上的董事提议,方能召开临时董事会;且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会议。合营企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在以上方面,此次会议均未达到法定的比例标准要求。

  3.2006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利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报请审批机关审查时,主办官员认为双方拟订的合同中有以下几点需要修改:

  ⑴维斯特公司的出资比例过高。

  ⑵双方机器设备、厂房、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80%。

  ⑶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某机器价值为300万元,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为250万元。

  ⑷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其余部分将在第一次缴付出资后的3年内全部缴清,该出资期限也不符合规定。

  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以下问题:

  (1)维斯特公司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维斯特公司货币资金出资的金额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和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疑编号11598,点击提问】

  【您的答案】

  【正确答案】 (1)维斯特公司的出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对其投资比例的上限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本题维斯特公司的出资比例为80% ,已超过了25% 的下限,其投资比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维斯特公司货币资金出资的金额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的金额,《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应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即: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维斯特公司以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的金额,为该公司注册资本的80%,那么货币资金出资的金额肯定不足30%,因此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本题作为A 出资机器设备中某项机器的作价为300万美元,高于了国际市场价格250万美元。因此,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不合法的。

  (4)①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 ,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A 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为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6.25% ,是符合法律规定的。②维斯特公司总出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3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本题维斯特公司是在第一期缴付出资后的3年内全部缴清,其日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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