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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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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债权人会议

  掌握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等内容。

  一、从性质上看:债权人会议是表达债权人意志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不是民事权利主体,不能以其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不得行使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由法院主持。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度提议时召开。

  四、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多选题)

  1、核查债权。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注意区别与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例如:根据《破产法》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债权人会议职权的是:

  A、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B、选举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C、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D、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合同有权解除或继续履行

  答案:BC

  解析:A选项:管理人由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无法直接更换。D选项属于管理人的职权。

  五、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按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不得超过9人。

  六、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实行双重多数通过,即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债权人会议通过一般决议:由所代表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通过;通过特别决议:由所代表债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

  需要采用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有:

  1、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

  2、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如果未放弃优先受偿权,该债权人对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例如:有十位债权人,代表债权总额为1200万,其中甲乙的债权为300万,且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下列通过方式中表述正确的有:假如给出的答案都是多少债权人代表多少债权额。首先考虑:在十位债权人中,有几位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代表的债权额为多少。甲乙的债权300万且有财产担保,且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在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是不享有表决权的。在本例中甲乙不享有表决权,以八位债权人代表900万债权额为基数来考虑本题。其次考虑:所作出的决议是一般决议还是特别决议,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是一般决议事项。第三需要考虑的是:过半数是大于1/2的概念,不含本数;1/2以上是含本数的。第四:选项时看债权人数是否符合规定,代表的债权额是否符合规定,双重标准必须同时具备。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和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都属于特别决议。但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时,需代表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通过,而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决议时,按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由出席会议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为该组通过。见教材P212。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以及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等事项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法院裁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时,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由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起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节 重整

  一、重整申请(多选题)

  债务人在不同的阶段重整申请人不同:

  1、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注意不同的时间段。

  二、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一)重整计划的制定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二)重整计划的批准(多选题)

  核心标准: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批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表决草案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

  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且经过法院批准,才能生效。

  见教材“例5-11”。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般情况下,由债务人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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