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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梳理:第7章

第 1 页:第一节 税收征收管理概述
第 2 页:第二节 税务管理
第 3 页:第三节 税款征收
第 5 页:第四节 税务检查
第 6 页: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三节 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方式

  1、税款的确定方式

  (1)查账征收:适合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适用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3)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2、税款的缴纳方式

  (1)纳税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

  (2)税务机关自收税款并办理入库手续

  (3)代扣代缴

  (4)代收代缴

  (5)委托代征

  二、税款征收措施

  (一)核定应纳税额

  1、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相关链接】(1)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3)纳税人“欠缴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式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或其他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3、关联企业应纳税额的核定

  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解释】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二)责令缴纳、加收滞纳金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止。

  (三)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1、适用纳税担保的情形

  (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要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4)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在申请行政复议之前,也须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纳税担保的范围

  纳税担保的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费用。

  3、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

  【解释】纳税担保的具体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纳税担保人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只能选择抵押或质押方式,不适用保证方式。

  (1)保证

  ①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责任。

  ②纳税担保能力:法人财务报表的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视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③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④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

  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A)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B)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C)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C级以下的;

  (D)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市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的企业;

  (E)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F)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G)有欠税行为的。

  ⑥保证期间为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⑦纳税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

  (2)抵押

  ①可以抵押的财产

  (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

  (B)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机器、交通运输工具。

  ②不得抵押的财产

  (A)土地所有权;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解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其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抵押。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E)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③纳税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抵押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3)质押(P276)

  纳税担保人以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质押担保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纳税担保人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抵缴税款、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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