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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梳理:第5章

第 1 页: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
第 3 页: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六、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1、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固定资产折旧(了解)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3、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4、长期待摊费用(掌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5、加计扣除(了解)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②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七、不得扣除项目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掌握)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解释】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重点)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重点)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4、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5、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八、特别纳税调整

  【解释】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出于实施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资本弱化行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释】借贷款支付的利息,作为财务费用一般可以税前扣除,而为股份资本支付的股息一般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有些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借贷款而不是募集股份的方式,以此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九、亏损弥补

  1、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解释1】亏损数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将本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解释2】亏损弥补是自亏损年度报告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如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也必须从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不得将每个亏损年度的连续弥补期相加,更不得断开计算。

  2、投资方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3、企业境外业务之间(企业境外业务在同一国家)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境内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境外收入的处理方法

  十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与缴纳(P178)

  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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