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您现在的位置: 考试吧 > 会计职称考试 > 复习指导 > 初级经济法基础 > 正文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10)

2010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将于2010年5月15日举行。考试吧整理了《初级经济法》各章节的辅导资料,希望能够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本篇详细阐述了第四章流转税法律制度第一节增值税法律制度的知识点。

  五、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应纳税额一般采取税款抵扣的方法,间接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销项税额等于增值税销售额乘以适用增值税税率;当期进项税额等于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关键在于正确计算当期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销售额的概念

  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或承受应税劳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一切价外费用。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属于价外税,所以增值税销售额中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1)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2)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仅是为购货人代办运输业务,而未从中收取额外费用。

  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9月印发的《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2.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方法

  (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因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纳税人向购买方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收取的价款中不包含增值税税款,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也是分别注明的。但在经济业务活动中,有的一般纳税人,如商品零售企业,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小规模纳税人,则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而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除通过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也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将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定价并合并收取。这样,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4)混合销售行为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兼营非应税劳务且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税务机关可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如该货物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成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另一种情况是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根据规定统一为10%,但属于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本章第二节“消费税法律制度”将进一步介绍此内容)。

  (6)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对逾期(一般以1年为限)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税法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在将包装物押金并入销售额征税时,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再并人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另外,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7)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分为两种:一种是商业折扣,又称价格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买者多买而给予的价格折让,即购买越多,价格折扣越多。商业折扣一般都从销售价格中直接折算,即购买方所付的价款和销售方所收的货款,都是按打折以后的实际售价来计算的。另一种是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付款,而给予的一种折让优惠。对商业折扣,应作如下处理:①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②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8)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所谓以旧换新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但税法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照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9)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购销的一种方式。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应注意的是,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相关推荐: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辅导讲义汇总
       
2010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专题班讲义汇总
       2010会计职称考试《初级经济法》各章练习题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中级会计实务
共计2711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036人在学
经济法
共计2212课时
讲义已上传
12623人在学
财务管理
共计2870课时
讲义已上传
30519人在学
财务报告目标
共计25824课时
讲义已上传
68785人在学
存货的期末计量
共计5987课时
讲义已上传
36548人在学
推荐使用万题库APP学习
扫一扫,下载万题库
手机学习,复习效率提升50%!
距离2023中级还有
2023中级会计考试时间9月9日-11日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职称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职称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职称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职称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报名
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初级报名查分
扫描二维码
关注中级报名查分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
微信小程序
选课
报名